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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经济法案例解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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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经济法案例解析

引导案例分析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对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约定如下: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8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31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软件作价出资24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4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缴足;乙出资33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8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16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付5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20万元。 试分析: 公司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甲、乙、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如果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后查实乙出资的机器设备仅值180万元,该如何处理? 引导案例分析 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本案中,3个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为130万元,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0%。 货币出资总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案中,3个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为230万元,未达到注册资本的30%。 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本案中,甲以知识产权(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规定。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甲、乙的出资期限符合规定,丙的出资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本案中,丙在第3年才缴清出资,其出资期限已经超过了两年。 乙的行为属于出资不实,乙应补交其差额100万元。如果乙的财产不足补交差额的,由甲和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缴付该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分析7--6 公民甲与公民乙签订一份商品房转让合同,甲把自己的房子卖给乙,房款一共是30万元。为了少交契税,双方商量,签两份合同。一份合同里面写的是房款30万元,这是真实的合同,。双方的义务权力以本合同为准;另外一份合同写的是房款12万元,是为了少交契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用的。后发生纠纷,原因是乙根据办理过户登记的合同,仅仅给付了甲12万元,余款一直不给付甲。甲多次索要无果,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乙给付余款。如何认定双方签订的房款为12万元合同的效力?如何处理此纠纷? 分析 双方签订的房款为12万元合同没有法律效力,该合同是一个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合同法》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而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为了少缴契税,这一非法目的,以一个虚伪的合同掩盖另一个真实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害,所以房款12万元合同无效,乙应补齐18万元的房款,甲乙双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补缴税费。 案例分析7—15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0吨铜材,货款为20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甲因将铜材卖给丙而无法向乙交货。乙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甲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同时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问:法院能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吗? 分析 法院不会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有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双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就是说,定金和违约金是不能同时并用,而只能选择其一适用,适用了定金责任就不能再适用违约金责任,适用了违约金责任就不能再适用定金责任,否则,会给违约方施以过重的责任,有失公平。因此,乙只能向法院请求选择双倍返还定金或违约金。 案例分析11--5 刘某于2003年5月在商场买了一个电暖气,当年冬天没有使用。到了2004年冬天使用时,因漏电被电伤,为此花去医疗费4000余元。于是,刘某找到商场交涉,提出电暖气有质量问题,商场在出售时也没有声明,因此要求赔偿。商场答复说,产品质量有问题,应当去找生产厂家,他们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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