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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企业劳动争议的外部管理

5.掌握企业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诉讼权利 6.掌握起诉的条件、案件受理的范围和法院诉讼管辖的规定 7.熟悉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第一节 企业劳动争议的仲裁 一、基本概念 (一)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的第三人,由第三人对双方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 (二)劳动争议仲裁: 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向法定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员会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员会依法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的活动。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员会 1.概念:指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它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代表组成。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职责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3.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如下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4.仲裁员满足任职条件之一即可: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5.当事人 概念: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四)仲裁期间 概念:指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争议企业和职工及其他参加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的人员进行各种仲裁活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要求。 (五)仲裁期限 概念: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人员及争议企业和职工双方当事人在进行仲裁活动期应当遵守的时间规定。 二、劳动争议仲裁基本制度 (1)一次裁决制度 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企业和职工一方或双方不服裁决,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限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自行和解制度 在仲裁过程中,企业和职工双方可以自行和解,双方自行和解后,申请仲裁的一方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撤诉申请后,应制发仲裁决定书,准予撤诉。 (3)先调后裁制度 处理劳动争议应尽量采用调解的方式是一个基本原则。“先调后裁”有三层含义: ①先行调解。调解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必经程序,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通过强制裁决的方式解决争议。 ②依法调解。企业和职工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③调裁结合。调解不成,仲裁委员会将及时裁决。 (4)回避制度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仲裁员中有参加劳动争议的企业代表或职工的近亲属,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与劳动争议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应当回避。企业和职工都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这一制度也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按规定,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对回避申请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5)合议制度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经协商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人的意见为依据,作出仲裁决定。 (6)时效制度 它是对劳动争议企业和职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限定。 (7)时限制度 它是对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间限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仲裁庭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8)中止制度 中止是仲裁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使仲裁不能进行或不宜进行,而使仲裁程序暂时停止。劳动争议仲裁的中止制度可以分为两类,即申诉时效中止和办案时限中止。 (9)不收费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三、劳动争议仲裁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 (2)及时、迅速的原则。 四、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体制 1.强制性: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争议的企业和职工双方必须通过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只有在经过仲裁程序后,若企业或职工对仲裁裁决不服,才有权请求法院审理裁判以解决争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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