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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2要点
第四节 劳动争议的诉讼 主要法律法规 一、劳动争议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二、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三、劳动诉讼案件的管辖 四、劳动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五、劳动争议诉讼时效 六、劳动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 七、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 八、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 九、单位规章制度在诉讼中的法律效力 主要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30)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10.1) 3.《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施) 一、劳动争议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此外,劳动争议诉讼还包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活动。 2、特征: 1)劳动争议诉讼是专门处理和解决劳动争议的活动; 2)劳动争议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司法活动; 3)劳动争议诉讼是由于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而引起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1、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1)下列劳动纠纷: 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③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⑥劳动者因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诉的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①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②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受理但)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3、对仲裁裁决,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 4、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 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 ①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 ②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①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③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签定委员会的职业病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④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⑤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⑥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二)仲裁庭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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