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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管理要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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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管理要点

谢谢! 请提问! * * * 2. 证据规则 第*页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还包括提供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工资表、考勤卡、集体合同、劳动者履历表等。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负全部的举证责任、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就不负举证责任。除上述证据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外,其他证据的举证责任,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行分配。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2. 证据规则 第*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在1999年的“全省部分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工作座谈会综述”中作了以下阐述: 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关系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地位不平等,有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有些证据只有用人单位持有,劳动者难以提供。因此,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同时,与会者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必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如对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关系而引起劳动者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对做出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所适用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举证。用人单位拒不举证,则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2. 证据规则 第*页 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公示的举证 从法律规定看,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公示告知 2. 证据规则 第*页 规章制度公示与告知: 员工手册发放; 内部培训法; 劳动合同约定法; 考试法; 传阅法; 入职登记表声明条款; 意见征询法; 会议纪要法。 2. 证据规则 第*页 订立劳动合同时已尽告知义务的举证 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设计有关栏目,要求劳动者在单位告知情况后声明:单位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其他情况,签名确认。 在劳动合同中设计告知条款。这是比较省事的办法,比如在劳动合同关于甲乙双方基本情况中,可以写明一条:“甲方应将有关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向乙方提供招聘简章或向乙方口头告知。乙方在本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视同已接受甲方告知的上述情况。”合同条款写明用人单位已告知,可以防止因知情权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要求劳动者提供书面声明。即在书面告知或口头告知后,请劳动者签字认可,并保留作为证据。 2. 证据规则 第*页 劳动合同的订立的举证 对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否则事后可能发生争议纠纷,而用人单位无法举证。 2. 证据规则 第*页 对于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对初来应聘的可以不予录用; 对已经招收并且用工的要保留相关证据,在一个月之内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要求劳动者必须书面表示意见,如果书面拒绝要作为证据保存;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对已经超过一个月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除保留好有关拒签的书面证据外,应当严肃向其提出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也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随时通知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只支付正常工资,不支付经济补偿。 2. 证据规则 第*页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并注明“已包含加班工资”或者“实行月薪制”。但是根据约定的工资而折算出的基本工资不能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否则无效。深圳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是:特区内8.8元/小时,特区外8.0元/小时。 折算公式: 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在36小时以内的,时薪=约定工资÷(21.75天×8小时 +约定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小时数×150%或200%); 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多于36小时的,时薪=约定工资÷(21.75天×8小时+36小时×150%或200%);(超出36小时部分应当按其基本时薪以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 2. 证据规则 第*页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 录用条件如何证明已经公示并已经向应聘的劳动者告知呢? 通过招聘公告发布招聘简章来公示; 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发送聘用函明示录用条件; 在劳动合同中设计条款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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