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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读及实务中的运用要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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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读及实务中的运用要点

十一、关于工伤保险 《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12〕293号)第三条规定:每年的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工伤保险基金结算起止时间(以下称当年),结算单位在当年发生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必须于次年2月28日前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清。 第五条 伤残待遇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当年发生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结算时间最迟不超过次年的2月28日。 十二、关于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使育龄妇女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与参保缴费基数有直接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该补足其差额。 END 备注 八、病假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 )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八、病假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7)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八、病假规定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八、病假规定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八、病假规定 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八、病假规定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贯彻48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185号) 第三条、符合此481号《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一次发给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2、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一次发给7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3、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一次发给8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4、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一次发给9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5、本单位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一次发给10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6、患重病的增加的医疗补助费,为一次发放医疗补助费的60%;患绝症的增加的医疗补助费,为一次发放医疗补助费的100% 九、非因工死亡待遇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 )和《重庆市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实施意见》(渝劳社发〔2008〕54号)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者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 九、非因工死亡待遇 《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劳动者应得的货币性收入)按死者生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死者生前工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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