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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劳动合同法3精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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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劳动合同法3精要

胁迫     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 * 乘人之危  是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 * 案例分析 【案情】小黄是个技术型人才,水平非常高。他去一家公司应聘的时候,该公司人事经理比较看好小黄,打算录用他,于是跟他谈到了工资的问题。人事经理就问小黄:“假如我们录用你,你希望在我们公司一个月拿多少钱?” * * 小黄如实地说:“我在上一家公司月薪是1万元,在来你们这儿应聘之前,我也去过很多其他的公司应聘,有的公司愿意给我1万,有的给我1.2万,有的则给我更多,总而言之,没有低于1万的,我想我要1万你们应该可以接受。”人事经理一听,觉得小黄要的工资确实不高,凭他的条件,公司可以给他月薪1万元。 * * 但是,小黄又说:“不过,我到你们公司,月薪不到1万也行,只要给我月薪8000,并满足我的下列条件,我也可以接受:当我入职第一天,签劳动合同以后,你们公司要一次性预支给我5个月的工资,即4万元。如果答应我这个条件,我就可以跟你们公司签三年的合同。” * * 人事经理听了很为难,对小黄说:“这事我做不了主,因为风险性较高。万一我们支付你4万元工资后,你不来上班怎么办?”确实,小黄之前去别的公司应聘时,也曾提出这样的条件,很多公司都不敢接受。但是人事经理比较好奇,就问小黄为什么提出这样的条件。 * *    小黄说:“因为我母亲正在住院,她的病必须要马上做手术,但是我还没有凑够手术费,目前差4万元。所以我想尽快赚到4万元,让我母亲能及时做手术,否则时间稍微一长,她可能就会有生命危险。”   人事经理听完以后说:“我挺同情你,但是我决定不了,要跟总经理请示一下。” * *    该公司总经理也是一个孝子,而且也非常爱才,看了小黄的求职简历以后,认为他很符合公司的需要,就对人事经理说:“咱们能不能冒点风险,万一他的情况是真的,咱们应该帮他一下,这样既做了好事,又得到一个人才,岂不是一举两得?” * * 但是总经理又说:“不过,你再跟他商量一下,他的月薪还得再降低一些,降到 5000,我们一次性支付他8个月的工资,还是保证他能拿到4万元。我想,为了救他母亲,这个条件他也不得不答应。” * *   小黄听了人事经理的转述后,心里很不愿意:明明可以拿到的每月1万元工资,怎么转眼就变成5000元了?简直难以接受。但是母亲正等着用钱做手术,没有办法,小黄无奈地同这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如约向他预支了8个月的工资4万元。 * * 有了钱后,小黄母亲的手术很成功地做完了。小黄也在这家公司努力工作了一年。但是劳动合同在履行到第二年的时候,小黄与公司就劳动合同中的某个条款发生了争议。为了寻求法律救济,小黄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咨询有关劳动合同的问题。   * * 负责为小黄提供咨询的律师听了小黄叙述了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后认为,小黄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为什么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小黄感到有点纳闷。 * * 注意: 该规定对于行为主体没有限制,换言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只要有上述行为其法律后果相同,均导致合同无效。我们认为,如果说对主体不加限制尚且可以接受的,那么对于欺诈、胁迫以及乘人之危的程度也不加限制则可能在实践中带来不确定性。 * *     同样是欺诈,如果劳动者制作假文凭、假学历导致合同无效,我们认为适用本条还比较合理,因为这种欺诈往往动摇了劳动合同的根基,会导致用人单位缔约目的的不能实现;但如果劳动者在符合相关规定与用人单位招聘条件的基础上,将自己的年龄报小一岁,依本条规定也将导致合同无效。 * * 在该种情况下,一个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目的实现的因素,却直接导致了合同无效。这对双方当事人,实践中可能更多的是对劳动者,都是不合理的。 对此,《劳动合同法》试图去补救,所以在其第38、39条设计了一个对于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劳动合同的随时撤销权, * *   即只要存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劳动合同确实依法无效,但是还有待于受害人是否行使随时解除权。这种设计看似解决了一部分问题,似乎与《合同法》上可撤销合同的制度设计殊途同归,但如前所述《劳动合同法》的这种设计是违背合同法一般原理的,在逻辑上存在重大错误。 * *    劳动合同在何种情况下绝对无效体现了国家对于劳动合同的评价,它是强行性的当然无效,而不是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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