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王泽鉴选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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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 陈小君教授:我今天比较激动,不多说半句话。我今天只说两句话,第一句是欢迎王老师再次来到我的大学;第二句就是把接下来的时间留给王老师以及在座的老师和同学们,谢谢大家。接下来让王老师为我们做讲座。   王泽鉴教授:时隔十年能够再度来访,再见老师、同学,非常荣幸。长话短说,我今天要讲的题目是“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在开讲之前,我想讲几件这几天遇到的事情。一个就是我今 由理论到实务,由学理讲述到案例的研究,我觉得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是在研究的方法上仍然有深化的余地。今天讲的是案例研究,这个案例研究跟实例研习是不一样的,希望有助于教学与研究。第二是我在上海高院的时候,高院一个副院长跟我说,他在我的一本书上看到这样一句话,他一直记在心里,我说在解释适用法律时,一定要用民法第某条后段的类推适用,他说直到今天才体会到依法律实现正义一定要落实到法律解释适用的层次。今天我听同学报告,我对有些法条不是很熟悉,我就找旁边的同学借法条书,他说没有带来,我就感到非常的诧异。在台湾,法科生上课必带小的六法全书,如果我现在问你几个法律条文,你知道吗?比如说宪法第38条、37条;合同法第6条;侵权法112条;物权法245条或者侵权法22条,你能够知道这些条文吗,你知道这些条文的内容吗,你知道这些条文在解释适用上遇到的困难吗?脱离了法条就不能适用法律,就不能以法律实现正义。第三个就是我在北京的时候,一位高院的法官来看我,跟我讨论问题,从他的包里面拿出一本小的法律全书,问这个适用这一条还是那一条,是适用前段还是后段,是解释这个概念还是等等问题,我就非常感动,学习法律能够落实到这个程度。她说最高法院法官学院邀请德国教授来讲课,讲的内容就是“请求权基础在法律解释上的运用”,希望能够提升大陆法院在判决论证上的风格。最后一件小事就是,我今年去德国访学,在柏林大学及慕尼黑大学,我每次去国外的时候都会邀请大陆和台湾的同学一起吃饭或者喝咖啡,他们都说在大陆的教学和德国的教学不是很联系得上,他说带《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这本书,能够让我们在德国学习法律有一个方法,也能够应付上课。这些点点滴滴的小事,我就意识到方法论一定要在大陆得到普遍推广适用,所以今天我就选了这个题目:“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   萨维尼说,一切的进步在于方法,不管你能力多高,不管你多么勤奋,最重要的还是在于方法,因为方法才能使我们的学术研究进步。我们都在学习法律,但是我们缺少方法上的自觉以及方法的体系化。伟大的法学家Gesetze说,真正的进步是方法的进步,进步最大的动力来自于方法的更新。请求权基础并不是很基本的方法,但是德国自耶林、萨维尼两百多年以来,教学研究一直采用这一方法。由案例研究到实例研习,我举个例子:有法院判决,比如买卖一个东西本来是镀金的,他以为是金的,这个性质上有误解,整个事实都是围绕重大误解来设计。如果用实例研习,那就会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可否请求返还价金?是否会和物的瑕疵竞合?实例并不是解决判例上一个特殊的解释适用的问题,而是放在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架构上进行全面的整理分析,我们希望大陆能够从案例研究发展到实例研习。我举个例子说一下,甲有一物出租于乙,到期拒不返还而以高价出租于知情或者不知情之丙,丙开始营业并向乙支付租金。这个不是案例研究而是实例研习,问甲得向乙、丙主张何种权利?丙可向乙主张何种权利?实例研习为什么这么重要呢?因为它要培养法律人几个基本的能力。第一个能力是能够掌握事实与规范,能够将抽象规范运用于具体案例,能够体系整合案例研究,能够整合判例、学说、实务与理论,能够培养法律人的法学想象力,这是实例研习。大陆现在的法学教育是讲概念、区别,在台湾50年前也是这样,现在应该改为案例研究,由对法院案例争议点的分析进入到体系化的实例研习。50年前,我们很多同学到德国留学,参加考试都不及格,甚至司法官考试第一名都通不过,就是因为我们没有经过实例研习的训练。一批人去德国留学回来,将德国的实例研习引入台湾,现在台湾的法学教育通常就是运用实例研习的方法。在德国,老师上课通常不讲比如契约、要约、承诺、意思是否合致等概念,对这些有重大争议的问题通过设计实例题的方式进行呈现出来,就是说通过实例题学习抽象的法律规范,尤其它的解释适用。我在德国念书的时候,有一个例子,我一直记到今天,在海德堡的时候,甲在某大学某处摆放自动售货机,乙向自动售货机投入两个马克买咖啡,取出来而喝之,后来由于售货机故障而吐出两个马克,乙看四处无人就将马克放入自己的口袋。实例研习的出题通常都是这样的,第一问比较具体,如该案中有多少个意思表示、法律行为?这样的问题本来不需要说,但是由于它是讨论问题的基础,也有它的必要。第二问通常会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实例研习是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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