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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讲义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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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讲义要点

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和特点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之间因诊疗、护理等医疗服务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二)医疗纠纷的特点: 1、发生在医疗实践活动中;2、以医患双方为主体的纠纷; 3、客体为患者的人身权或财产权。 二、医疗事故处理立法发展与现状/phtml 第一阶段(50-59):侧重法律裁决。 第二阶段:(59-77)卫生行政部门定性处理 第三阶段 开始医法结合处理。 1、《办法》实施阶段 《办法》于1987年6月29日颁布实施。1988年卫生部颁布《办法的说明》。 2、《条例》实施阶段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正式通过条例。并于同年9月1日实施。《条例》对《办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扩大了事故的范围;为患者设立了知情权、复印病历全等十二种权利;改革了鉴定体制;提高了赔偿数额;对医疗机构加大了处罚力度等。 3、侵权责任法实施阶段 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侵权责任法》第七章11个条文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主要针对发生在医疗机构内与医疗行为相关联的侵权责任形态所做的规定 三、医疗事故 (一)概念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1)合法,若非法,属非法行医。 2)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2、行为的违法性。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民事侵权责任的要件。 3、主观过错要件:主观上有过失。(过错归责原则) ①这是现代侵权法基本归责原则的过错责任的要求,即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的过失。 ②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相信能够避免(不做皮试),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4、损害结果要件: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确实存在的。 6、因果关系要件: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①该事件是损害发生必不可少的条件,——条件关系。②该事件事实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相当性原则。 (三)医疗事故的分级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一级乙等~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1~10级。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的;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如双侧不完全面瘫但无功能性损伤、拔错牙、软组织内异物滞留、产后胎盘残留大出血) 四、医疗损害 (一)概念 医疗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而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或者其他的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构成要件 1、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2、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在两方面 (1)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常规 (2)违反了国家关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法律规定 3、主观上有过错 与医疗事故相同,医疗损害主观上也只能是过失 过失的判断标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不包括产品损害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有损害后果:《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对损害后果没有限定,范围比医疗事故大。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害 但要注意,基于医疗行为的特点,疾病和诊疗行为本身造成的身体损害不属于人身损害后果,如手术留下的疤痕,疾病的自然转归(癌症死亡)。 5、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分类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将医疗损害分为以下四类 1、医疗技术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中,存在不符合当时医疗水平的过失,从而造成患者损害的行为。这是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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