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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本设施配套费汇报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政策相关
情况汇报
**县人民政府:
我局收到〔2014〕4号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后,根据议题三内容(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严格按照市级相关文件执行。该政策明确只对商业、住宅和工业项目收费,第一产业和公益性项目停止收取该项目费用。我局考虑,纪要中提到的“第一产业和公益性项目停止收取该项目费用”,按省物价相关政策,公益性项目不是一刀切,而是要依据具体建设项目来确定收费标准。全部停止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省物价政策文件具体条款有矛盾之处,也不利于我局开展工作。建议注明具体执行以物价政策为准。
特此汇报!
附:上级相关收费政策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4月10日
上级相关收费政策
一、范围:
湘价函〔2014〕32号规定的区域。
二、对象:
上述范围内湘价费〔2008〕143号规定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商业、住宅和工业类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民在城镇规划区内利用家庭人口不同姓名申报建成后转手买卖的建设项目”。
三、标准:(按湘价函〔2014〕32号对应等级)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土地级别
标准
用地类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商业 360 300 240 200 160 120 住宅 270 220 180 150 120 90 工业 176 146 117 88 73 58 注:商业、住宅、工业用途以外出让地上的建设项目,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参照住宅用地类收费标准执行。
除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以外的划拨土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湘价费〔2008〕143号)
四、优惠
1、对拆迁房屋按原面积原性质建房、买卖房、经济适用房和村民安置住房、廉租住房、部队军事和办公用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和属于政府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监狱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省以上的交通、能源、环保及其它公益性和非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的减免,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确定。
2、经批准,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土地用途和规划容积率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用途和容积率对该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补退。
3、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建了教育设施的,按所缴配套费的20%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问题
1、地下室不计容面积是否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区域划分应由哪个部门确定?
3、规划部门是否应明确商业面积和住宅面积?
4、劳保基金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费面积不一致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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