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本设施配套费汇报.docVIP

  1.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城市基本设施配套费汇报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政策相关 情况汇报 **县人民政府: 我局收到〔2014〕4号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后,根据议题三内容(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严格按照市级相关文件执行。该政策明确只对商业、住宅和工业项目收费,第一产业和公益性项目停止收取该项目费用。我局考虑,纪要中提到的“第一产业和公益性项目停止收取该项目费用”,按省物价相关政策,公益性项目不是一刀切,而是要依据具体建设项目来确定收费标准。全部停止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省物价政策文件具体条款有矛盾之处,也不利于我局开展工作。建议注明具体执行以物价政策为准。 特此汇报! 附:上级相关收费政策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4月10日 上级相关收费政策 一、范围: 湘价函〔2014〕32号规定的区域。 二、对象: 上述范围内湘价费〔2008〕143号规定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商业、住宅和工业类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民在城镇规划区内利用家庭人口不同姓名申报建成后转手买卖的建设项目”。 三、标准:(按湘价函〔2014〕32号对应等级)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土地级别 标准 用地类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商业 360 300 240 200 160 120 住宅 270 220 180 150 120 90 工业 176 146 117 88 73 58 注:商业、住宅、工业用途以外出让地上的建设项目,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参照住宅用地类收费标准执行。 除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以外的划拨土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湘价费〔2008〕143号) 四、优惠 1、对拆迁房屋按原面积原性质建房、买卖房、经济适用房和村民安置住房、廉租住房、部队军事和办公用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和属于政府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监狱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省以上的交通、能源、环保及其它公益性和非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的减免,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确定。 2、经批准,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土地用途和规划容积率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用途和容积率对该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补退。 3、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建了教育设施的,按所缴配套费的20%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问题 1、地下室不计容面积是否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区域划分应由哪个部门确定? 3、规划部门是否应明确商业面积和住宅面积? 4、劳保基金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费面积不一致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文档评论(0)

185****7617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