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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专项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和其他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的征缴工作,规范使用和管理《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非税缴款书》,附件1),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2〕36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内财库〔2002〕107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税缴款书》是指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和社会团体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等执收执罚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非税缴款书》是由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经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批准,在自治区各商业银行统一使用的银行特种现金凭证和转账凭证,是试点执收单位会计核算政府非税收入的唯一合法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非税缴款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非税缴款书》名称,票据专用章,填制日期,号码,执收单位名称、编码、组织机构代码,付款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收款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币种,大小写金额,项目编码,收入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收缴标准,金额,联次及用途,执收单位(印章),经办人,校验码等。第四条 《非税缴款书》分为电脑票和手工票两种,共有五联。第一联为回单,收款人开户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二联为借方凭证,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为贷方凭证,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为收据,由执收单位给缴款人,可作为报销凭证;第五联为存根,由执收单位留存。执收单位如需特殊联次的《非税缴款书》,须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第五条 《非税缴款书》由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的执收单位使用,是其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使用的唯一合法凭证。凡使用《非税缴款书》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必须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是《非税缴款书》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区《非税缴款书》票号段的申请和《非税缴款书》的印制、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各盟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盟市《非税缴款书》的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印制第七条 《非税缴款书》由自治区财政厅向财政部申请票号段后统一印制。《非税缴款书》印制的内容、样式、规格、联次等,由自治区财政厅设计确定。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非税缴款书》承印企业进行政府采购,经审查合格后发给《非税缴款书》准印资格证书。自治区财政厅定期对承印企业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和条件的承印企业,取消其承印《非税缴款书》的资格,并收回准印资格证书。 第九条 《非税缴款书》承印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的内容、样式、规格、联次和数量印制,套印“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票据专用章”(以下简称“票据专用章”),打印全区统一的防伪编号。 第十条 《非税缴款书》承印企业对票据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防止票据专用章丢失、毁损和被盗。《非税缴款书》及票据专用章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非税缴款书》的印制费用采取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 第三章领取 第十二条《非税缴款书》实行分级发放管理,由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非税缴款书》的领取实行《财政票据准用证》制度。 第十三条《非税缴款书》的领取程序为: (一)执收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关于确认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向财政部门提交领取《非税缴款书》的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发放《财政票据准用证》。首次领取《非税缴款书》时,由主管部门提交财政部门核发的《财政票据准用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不超过2个月的用量发放《非税缴款书》。 (二)再次领取《非税缴款书》时,由主管部门提交《财政票据准用证》和作废的《非税缴款书》(缺少的联次须附上书面说明),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核销作废《非税缴款书》后,按不超过2个月的用量发放《非税缴款书》。 (三)主管部门在领取《非税缴款书》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认证所属执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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