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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柱庭 -养护安全与安全生产责任.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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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柱庭 -养护安全与安全生产责任

养护安全与安全生产责任 张帆 (华北高速公路公司) 张柱庭(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 序  “责任”一词,有多种法理上的解释。  其中一种是 “义务说”,认为“责任”就是义务;  另一种观点认为是 “后果说”,认为“责任”就是 法律制裁的后果。  本文论述时采用“义务说”,即养护安全与安全生 产的的义务。 一、养护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 1·1背景  随着中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和《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各地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和部 门对安全生产已经摆在重要位置,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始终 占各类事故的 “霸主”地位,因此对养护的安全生产要 求越来越来严格。  1·2安全生产责任确定的法律依据  我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这里的适用主体为“生产经营 单位”,适用的事项为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是许多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自己养护工作是 否属于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存在疑问的主要“纠结点”。 一、养护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 1·3公路养护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确定  我国的公路分为普通公路和收费公路,普通公路中 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主体为事业性质的公路管 理机构,乡道、村道的养护主体为行政机关性质的 乡镇人民政府;收费公路中经营性收费公路养护主 体为公路经营企业,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养护主体为 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 性质的法人组织。因此严格从《安全生产法》的适 用条件看,只有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公路经营企业才 是真正意义上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只有经营性 收费公路的公路经营企业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即使是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公 路经营企业采用服务采购的方法选择养护作业单位, 也不改变其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 一、养护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 1·4比较复杂的是两种情况:  一是事业性质的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机关性质的乡 镇人民政府、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的事业性质的法人 组织,已经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养 护剥离为养护作业单位,公路管理机构已经改革为 行政机构的情况,这种背景下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 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 二是事业性质的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机关性质的乡 镇人民政府、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的事业性质的法人 组织,虽然没有启动养护的改革机制,但已经采用 服务采购的方法选择养护作业单位,这种背景下的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安 全生产责任。 二、养护安全责任主体  2·1背景  《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6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 会通过的,2002年11月1 日起施行。该法于2014年8 月31 日经过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会通过了其修正案, 2014年12月1 日起施行。新《安全生产法》开始实施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生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生产、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的责任体制。 二、养护安全责任主体  2·2养护安全责任  但公路养护的安全是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收 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传统责任,在没有《安全生产法》 之前就一直存在养护安全责任。  2·3养护安全责任的主体有四种情况:  一是普通公路中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主体为事业性质 的公路管理机构;  二是乡道、村道的养护主体为行政机关性质的乡镇人民政 府;  三是收费公路中经营性收费公路养护主体为公路经营企业;  四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养护主体为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设 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性质的法人组织。  采用服务采购的方法选择养护作业单位,不改变养护安全 责任主体。 三、养护安全与安全生产责任关系  3·1两者产生历史  养护安全责任是行业安全责任,是普遍责任,与 《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并无直接关联。  养护安全生产责任是新形势下增加的责任,是特指 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公路经营企 业承担的。 三、养护安全与安全生产责任关系  3·2养护安全责任内容确定的主要法律依据 《道路交 通安全法》及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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