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仲裁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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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仲裁办法doc

学习调解仲裁办法 预防减少劳动争议发生 第一部份《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的相关内容 《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以下简称调解仲裁办法)己于二0一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共五章五十九条。 一 劳动争议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内容 (一)劳动争议受理的内容 《调解仲裁办法》第二条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办法。 1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不予受理的内容 《调解仲裁办法》第三条规定:解决下列劳动争议,不适用本办法。 1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争议;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以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争议; 3 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争议; 4 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争议; 5 用人单位与招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的争议; 6 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 7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争议; 8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方与受雇人之间的争议; 9 劳动者因对原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按安置方案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发生的争议; 10 城镇退伍军人安置争议。 二 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 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三个 (一) 调解组织 《调解仲裁办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 3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4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仲裁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尚末立案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先行调解。《调解仲裁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进行庭前调解: 1) 申请人和被申人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 2) 一方当事人到庭请求解决纠纷,另一方当事人在本地,可以用电话等简便方式通知其在答辩期内到庭调解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仲裁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和企业方面的代表组成。 (三)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未作出决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四十五日内未作出裁决的,申请人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案件。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两审终结,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上诉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 (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调解仲裁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 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者相当于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和港奥台商投资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 用人单位与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及港奥台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调解仲裁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 1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的外商和港奥台商投资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 中央在渝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 3 外地在渝企业、办事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 4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 5 民办非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 6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集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 四 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 《调解仲裁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一)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福利待遇以及返还定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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