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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论
国家公务员制度 一、教学目标 二、教学内容及基本要求:了解/理解/掌握 三、教学方式及时间安排:课堂讲授 四、考核方式 平时30%(考勤+作业)+期末70%(闭卷)=总成绩 五、教材及参考资料 教材:舒放、王克良编:《国家公务员制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初尊贤主编:《公务员管理入门》,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4年版。 傅肃良著:《各国人事制度》,台北,三民书局1984年版。 高健生等编:《世界各国公务员制度》,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侯通山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辅导读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二、教学内容及基本要求 第一章 概论 1.1 公务员概念 1.2公务员制度 1.3公务员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 1.4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1.5公务员制度在国外的建立和发展 一、公务员的概念 中国:所谓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英国的文官(Civil servant)是君主法人(Crown)的雇员,包括中央政府系统非选举产生且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经选举或者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也不包括军队、警察、地方政府以及国会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的官员、国民卫生系统雇员及皇室内务官员。 美国文官“是指除选举产生的官员,须经议院同意而由总统任命的官员,一般工人及军官以外的所有政府文职人员”。 按照日本法律,凡在政府机关,公共团体中从事公务者均称为公务员。国家公务员的职位分为“特别职”与“一般职”。特别职国家公务员指经公众选举或议会任命的担负重要职务的官员。一般职国家公务员指为执行国会或政府通过的法案而从事业务或行政工作的职员。日本内阁各省厅事务次官以下的在职公务员,均属一般职,一般职公务员统称职员,即通常意义上的文官。《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一般职的公务员。 法国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非选举产生的正式任职的人员和公立公益机构正式任职的人员。 我国公务员概念中的三个标准:(缺一不可) 1、职能标准:某慈善机构工作人员? 2、编制标准:必须经过正规考试 3、经费标准:晋中学院教师? 我国公务员的范围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公务员仅指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将除了国家行政机关外,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以及其他一些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都纳入到了公务员范围内。 也有一些过去所说的国家干部没有纳入到公务员队伍中,如军官、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 确定我国公务员范围的指导思想: 1、必须从国情出发,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 2、必须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特点,有利于加强党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 3、必须符合公务员的本质特征,有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 4、必须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管理,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涵义 指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明确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对公务员依法实行科学管理的法规体系和管理体系。 (二)历史沿革 秦朝:废除世卿世禄制,建立官僚制。即在人事管理方面,凡官职设置、入仕途径、用人标准、管理方法等,都由皇帝决定,奠定了国家统一任命和调配官员的基本体制。 汉代:“察举” 魏晋南北朝:“九品中正制” 隋朝:废除九品中正制,直接采用考试办法选拔官员。 唐朝:考试制度完善,分科取士,遂称“科举”。 宋代:科举制度到达鼎盛时期。 明代:科举制度新发展,分为童试、乡试、会试和殿试四级。 清朝:继续沿用科举制度。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废止。 新民主主义时期:“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党管干部原则,“从战争中学习战争”。 新中国的干部人事制度建设的三个阶段: (1)创立和发展阶段(1949年10月—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 (2)挫折倒退阶段(1966年5月—1976年10月) (3)法制化建设阶段(1976年10月—1993年8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1980:邓小平“坚决解放思想,克服重重障碍,打破老框框,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 1984:起草《国家工作人员法》; 1985:改名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修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并改名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993:颁布并开始实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99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2000:《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 2005:审议通过《公务员法》。 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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