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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同一型号判定条件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发动机同一型号判定条件2010年10月28日 1.目的 为规范车辆公告产品检验的同一型式判定,制定本条件。 要点: - 减少重复进行的强制性标准检验 ; - 作为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进行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同一型式(视同)判定的依据 。 2.适用范围 2.1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 2.2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3本条件仅作为公告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方案技术审查的依据,不作产品一致性核查等其它用途。 要点: - 对于汽车车辆产品, 指三类底盘、二类底盘、整车及改装车产品,也包括半挂车产品; - 适用于新产品申报、产品扩展和变更; - 不作它用。 3.定义 3.1 同一型式(视同)——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要点: - 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产品不必进行实际检验; - 分为两种情况: ●同一型式 ●型式扩展 3.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同一型式判定可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判定。 要点: - 强制性标准分为: 系统: 指任何车辆系统,受某一单独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约束,如制动系统、排放控制系统、噪声控制系统、转向系统等。 部件: 指一种装置,受某一单独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约束,计划作为车辆的一部分,可以独立于车辆进行试验。如灯具、安全带、发动机、后视镜等。 3.3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要点: - 如不同车型(系列车型)之间的制动系统; - 如同一车型由于选装一定条件的不同发动机的车外加速噪声。 4.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4.1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要点: - 不能连续视同。 4.2 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要点: - 注意跟踪标准的变更和有过渡期限的标准条款; - 今后标准的实施期限和实施内容原则上均以标准规定为准,不再另行发文。 4.3 标准或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要点: - 公告参数或备案参数应申报标称值,标称值不同不能视同; - 产品参数的测量值与标称值之间存在测量误差和制造误差; - 产品参数的测量值与标称值之间的允差: * 尺寸参数不大于±1%; * 质量参数不大于±3%; * 净功率 在发动机转速公差为±1.5%时,最大净功率不大于±2%,其它点不 大于±4%; * 油耗 对于M1类车辆不大于+4%;对于N1或M2(最大总质量≤3500kg)类车辆不大于+6%; * 如标准规定了限值要求,不允许超出规定的限值。 4.4 对于部件的要求(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生产企业不同,或规格型号不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4.5 对于系统,生产企业及生产场所不同或商标不同的同参数整车产品之间的系统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要点: 部件 整车产品 生产企业 √ √ 生产场所 --- √ 规格型号 √ --- 商 标 --- √ 4.6 要求规格型号相同的部件或系统,由于某种原因,其规格型号的变更确实与强制性标准所要求的特性无关时,应附加书面佐证材料加以说明。当理由和证据充分时可视为满足要求。 要点: - 对特殊情况的规定。如座椅面料颜色与规格型号关联;发动机规格型号编制规则发生变化引起的发动机型号变化等。 4.7 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当其最不利状态或最极端条件下的特性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尽管不符合本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某些条款,也可视为满足要求。 4.8 采用二类底盘或整车经改装作业后完成的车辆, 如其最大总质量及轴荷参数均符合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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