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问题——纳税人是谁?.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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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问题——纳税人是谁?

代持股问题——纳税人是谁? 张先生 李美女(女朋友) A公司 M公司 40%股份 60%股份 代持股协议 出资1000万 第一,张先生与李小姐,情到浓处,张先生委托李美女代持股; 第二,劳燕分飞,张先生主张股东权益,李小姐以公司名册对抗“代持股协议”,法院是否支持?(公司法32条) 第三,张先生是否可以起诉要求更改股东名册?(《公司法》71条) 代持股问题——纳税人是谁? 张先生 李美女(女朋友) A公司 M公司 40%股份 60%股份 代持股协议 出资1000万 第一,李美女私自将40%股权转让给了A公司,收取了3000万价款,张先生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代持股协议”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人民法院是否支持?(《物权法》106条) 第二,如果张先生有证据表明A公司确实知道代持股协议的存在呢? 100%股份 转让股份 合理价格 30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自《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摘自《合同法》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摘自《公司法》第32条 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 ????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四、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生效后尚未处理的纳税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中国税务报】武汉单笔最大代持股股权转让所得税入库 发布日期:2013/04/10   近日,武汉市单笔最大代持股股权转让所得税顺利入库。在这起案例中,武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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