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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生兼职权益维护相关问题的提案
关于大学生兼职权益维护相关问题的提案 我当代表写提案之 团队分工 背景 社会调查 权益受侵的主要表现 用人单位:以各种借口拒付或少付工资。 拒绝与大学生签订劳务合同。 指使个别大学生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中介机构:招聘: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保证金、培训费等 以各种名目扣押证件 直销传销,非法拘禁等 代理:发垃圾广告,招致更多受骗人 入职注册:泄露个人信息,窃取银行账户余额等 遭遇侵权的原因 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漏洞 由于在校大学生的特殊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都未将其纳入保护范围内,《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了劳动者之外,不受劳动法的调整。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管理的对象则是在学校内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从事劳动的学生,对校外个人兼职行为不予保护和规范。 在校大学生兼职只能由民法按照普通的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来保护。 由此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其一,在校大学生兼职不能享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工资普遍较低。 其二,用人单位规避与兼职学生签订劳动(劳务)合同。 其三,鉴于大学生兼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关于试用期的规定,用工单位任意规定试用期。 其四,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同兼职学生的劳务关系。缺少《劳动法》相关法律的规制,用人单位招收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规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大学生权益屡屡遭受损害,权益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基本对策 自身 正确处理学习和兼职的矛盾,树立既有意义又有效益的兼职观念 加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与用工单位要签订劳动协议,一旦被骗,应立即报警或通过正当途径维权。 校方 1.思想上:兼职就业辅导,讲座等 2.行政制度:加强勤工助学指导机构职能作用。构建全国及区域性兼职网络信息平台;与用人单位加强联系;开辟长期稳定的勤工助学实践基地。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和综合实践素质。 基本对策 政府 应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制裁要具体化,并规定双方的救济途径和程序。 国家有关部门应研究制订一些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并具体明确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执法机构或部门。 严格履行对相关行为的监督力度和处罚力度。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违规兼职中介和单位的打击力度: 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兼职平台,基地的构建。政策支持学校和用人单位和相关沟通合作。 结语 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在获得经济收入的同时,增加其社会实践经验,在将来就业时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政府,高校和社会应重视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问题,为大学生群体提供切实政策保护。有利于大学生发展和社会长足进步。 13460班第一小组 2015-04-09 陈维迪1346009(组长) 汇总及整理 韦铭旻1346008 陈允沪1346012 董朝丹1346010 资料收集及文字撰写 李玲姣1346011 问卷调查及整理 高悦1346007 汇报主讲及ppt制作 能力 社会要求 兼职 弱势地位 管理混乱 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相关问题的提案 公权部门职责不清 学校所提供的帮助有限 大学生维权意识淡薄 劳动保障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各个部门的主要职责都有所不同,但各个部门的主要职责并不是对兼职大学生权益的保护,使大学生在维权“无门” 勤工助学管理机构所关注的勤工俭学岗位主要是在校内,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并不多,无法满足所有学生的兼职需要,大学生只能到校外去寻找兼职岗位。高校对校外勤工助学指导甚少,收效甚微, 从目前情况来看,大学生普遍缺乏社会经验和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淡薄,遭受侵权后往往选择消极退缩的态度。这就使大学生校外兼职中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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