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与司法解释四解读专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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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与司法解释四解读专题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与司法解释四 解读专题 * *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 对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 司法解释四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及适用 ■ 劳动用工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 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解读 (一)立法背景 (二)主要内容 (三)同工同酬的理解与适用 (四)三性岗位的界定 (五)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及比例限制 (六)过渡期的注意事项 (一)立法背景 1.现状 (1)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 (2)劳务派遣被长期和超范围使用,甚至成为主要用工方式 (3)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2.原因(1)体制 (2)成本 (3)灵活 3.要求从维护工人阶级主体地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来看待和处理 我国各级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成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从全国法 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情况看,2008年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29.55万件,2009年新收 31.86万件,此后,2010至2012年新收均在30万件左右。 其中的劳务派遣问题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热点。 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 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 二是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 用工主渠道; 三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8年和2011年对劳动合同法进行的执法检查中都明确要求,要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1.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 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前置。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 (2)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同工同酬: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 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 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 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 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 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 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3.三性岗位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 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 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 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 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 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务派遣 具有以下“三三”法律特征: 第一,三方主体,派遣方、用工方、劳动者。 第二,三种法律关系,派遣方与劳动者之间的劳 动关系,派遣方与用工方之间的合作关系,用工 方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 第三,“三性”岗位,劳务派遣在临时性、辅助 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4.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和比例 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 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5.加大处罚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 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6.过渡期 修正案201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 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 容不符合修正案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 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修正案进行调整;修正案 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修正案施行之日 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 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三)同工同酬的理解和适用 1.如何理解和执行派遣人员与本单位劳动者的同工同酬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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