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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解读、评论和修改建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 年第 5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 解读、评论和修改建议 梁慧星* 目  次 一、概述 二、关于一般规定 三、关于自然人制度 四、关于法人制度 五、关于民事权利 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七、关于代理制度 八、关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摘 要 民法总则草案在法律结构合理性、概念准确性、制度目的性、体系逻辑性及法律规范可 操作性等方面确有很大提高,基本上体现了民法的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但尚有进一步修改完善的余 地。建议删除草案第6 条第2 款“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自觉维护交易安全”。建议保留《民法 通则》第142 条第2 款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和第3 款适用国际惯例的规定。建议恢复室内稿关于营 利性法人决议无效及撤销的规定,并相应增加关于捐助法人决议无效的规定。债权发生原因中,建议 删除单方允诺。建议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5 年,增设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10 年诉讼时效期间, 并增设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特别规则。 关键词 民法典 民法总则 法律行为 法人 诉讼时效 一、概述 民法总则立法工作正式启动后完成的重要草案,迄今有四。2015 年 9 月 14 至16 日法工委召开 民法总则草案专家讨论会,会上讨论了《民法总则草案(2015 年 8 月 28 日民法室室内稿)》(以下简称 * 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所研究员,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民事法律学院名誉院长。 5  梁慧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解读、评论和修改建议 “室内稿”),是法工委民法室内部的草案,还不是法工委的正式草案。室内稿共160 条,分为9 章:第 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其他组织”;第五章“法律行为”;第六 章“代理”;第七章“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第八章“期间与时效”;第九章“附则”。 2016 年2 月,法工委向有关单位发送《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该稿共 158 条,在室内稿基础上增加了第五章“民事权利”,变为 10 章,即: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 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其他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 七章“代理”;第八章“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第九章“期间和时效”;第十章“附则”。征求意见稿 在室内稿基础上作了以下重要修改:(一)删除基本原则可适用性的规定(室内稿第 10 条);(二)增设 临时监护人(第27 条第3 款、第33 条);(三)删除监护权的中止(室内稿第28 条);(四)法人解散事 由中删除目的完成或无法完成;(五)法人分类改采营利、非营利法人二分法;(六)将法律行为改为民 事法律行为;(七)删除意思表示撤销(室内稿第 100 条);(八)区分有相对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而 定不同的解释规则(第99 条);(九)无行为能力人所为法律行为无效规则中删除纯获利益行为有效之 例外;(十)新增虚伪表示(第 103 条);(十一)删除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定义性 规定;(十二)修改第三人胁迫的效果;(十三)增设撤销权的五年客观除斥期间;(十四)删除代理人欠 缺行为能力不影响代理行为效力的规定(室内稿第 124 条);(十五)删除法定代理人转委托的规定(第 129 条)。 2016 年5 月,法工委完成《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2016 年5 月20 修改稿)》(以下简称“征 求意见稿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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