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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问题_何中华.pdf
(原载《哲学研究》1995 年第 6 期)
再谈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答鲁鹏、王淑芹同志
何 中 华
拙作《试谈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问题》(载《哲学研究》1994 年第 4 期)发表后,
引出了两篇商榷文章:鲁鹏的《道德形而上学与现实》(同上刊 1994 年第 12 期)和王淑
芹的《论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同上刊 1995 年第 2 期)。两文无疑有助于我把问题考
虑得更全面些(《试谈》在某些细节方面的确存在欠妥之处),但我不能同意他们的基本
观点。经过思考,我觉得《试谈》的立场和主张尚无做出根本修正的必要。我在那篇文章
中提出:市场经济与道德在本性上是互斥的,因而在操作层面上应当给予划界,使之各得
其所,避免僭越。鲁文和王文则针锋相对地论证二者具有内在统一性,以全面否定我所提
出的“互斥”和“划界”说。我认为,他们的结论难以成立,其论据及证明亦欠充分。现
对此作进一步探讨,就教于商榷者及其他同志。
一
鲁文和王文为了否定市场经济与道德的二律背反关系,极力扩大道德的外延,以至将
市场经济中的交往规则统统作为道德的表现形态。鲁文把“敬业、守信、互利、文明经营、
热忱服务、平等竞争等等”都纳入道德范畴,甚至提出所谓“功利性道德”概念。王文则
把“公平原则、信用原则”作为道德形式,认为“公平竞争、合理交易”属于市场经济的
“伦理品格”。我以为,这类对道德的泛化理解,恰恰混淆了道德与非道德的界限,离开
了道德的内在规定。
我仍然认为,道德作为意志自律的体现,其本质特征即在于自律性。它主要表现为动
机的自足性、决定的自主性、行为的目的性、后果的利他性。这四重属性之间彼此相关、
有机统一,作为一个整体从内在(善意)和外在(善行)两方面共同表征着道德的特质。
动机的自足性意味着道德动机无需经过外在规定所中介的直接呈显。决定的自主性则意味
着道德抉择是一种自觉自愿的过程,以便担当道德责任。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为其意志所
决定,而是由他的肉体和环境所规定,就根本无道德责任可言。行为的目的性表明,道德
行为不是被作为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而是目的本身。这是确证动机自足性和决定自主性
的重要方面。后果的利他性则表明道德后果不是利己的,它也是对前两个方面的外化和落
实。
因此,是否自律乃是判断是否道德的最高尺度。舍此,就将无从确认相似事件的境界
差别。例如,同样是救人,若是为了得到某种报偿(如获得酬金或满足虚荣心)而援救,
就不能说这一行为是道德的。它不过是一种交易,属于“功利境界”。若是出于良知,即
那种不假思索、未经权衡的援救,那么尽管其过程及后果同前一种动机支配下的事实在外
1
邓上没有任何差别,但境界却截然不同,它属于“道德境界”而非“功利境界”。这正是
功利主义伦理学所无法解释的。
鲁文和王文列举的那些所谓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准则”,诸如敬业、守信、互
利、文明经营、热忱服务、平等竞争、合理交易等等,作为市场经济在相当发展之后而表
现出来的内在要求,归根到底不依赖于道德的必然性,而是取决于利益关系的张力结构所
达到的力量平衡。市场交往的经验告诉人们,由于交易双方的彼此依赖,遵守规则所带来
的好处往往大于利用毁约而获得的一次性暴利。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得利益,人们就
需要自觉认同市场规则。这仍不过是一种权衡得失后的利己选择。同那种短视的为了眼前
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的利己主义相比,这无疑属于那种“有远见”的利己主义。但这并不
能改变问题的实质,并未超出利己范畴。
在本质上,鲁文和王文所罗列的那些所谓“道德准则”,不过是基于利益矛盾关系而
确立起来的契约性规则。契约不等于道德。契约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而且享有权利是订
立契约的目的,履行义务不过是为获得权利所支付的代价。道德则只关注义务而不涉及权
利。所以,契约始终以维护利益为基础,道德则对利益持超然态度。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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