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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及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及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依据) 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 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 动。 第三条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等禁止设置情形) 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广告,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交通信号设施; (二)交通指路牌; (三)交通标志牌; (四)交通执勤岗位设施; (五)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六)道路、桥梁、隧道收费口防撞墙。 第四条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等使用的禁止设置情形) 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是指下列情形 之一的: (一)除设公交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出租汽车搭乘牌及消防栓、邮筒、电话亭 等设施5 米范围之内; (二)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范围内; (三)过街地道、公路收费口和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10 米范围 内; (四)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停车线后面10 米为界)。 第五条 (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禁止设置情形) 不得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设置户外广告,是指下 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老城区范围内(东至五星路、金银大道,南至钱塘江路、团结路、西至 宝山路、西过境路、北至克拉玛依路)设置高杆大型广告的; (二)沿河滩路(北至新医路,南至珠江路)设置高杆大型广告的; (三)跨越城市主次公路、道路设置的; (四)市区内在50 米(15 层)以上高层建筑顶部设置的; (五)在透空围墙上设置的; (六)在重点地段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 (七)在具有特色的建筑物及其周围设置的; (八)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遮挡建筑物特色装饰细部的; (九)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间墙、窗肚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的; (十)在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出入口两侧20 米范围内设置的; (十一)其他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形象的情形。 第六条 (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禁止设置情形) 不得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设置户外广告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二)占用绿地插设的; (三)遮挡绿化景观的; (四)其他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情形。 第七条 (在国家机关等控制地带的禁止设置情形) 不得在国家机关、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 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自治区、市、区、县、针(乡)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 人民政府机关大楼及其围墙; (二)自治区、市、区、县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检察院、法院机关大楼及其围 墙; (三)军事机关大楼及其围墙; (四)按规定批准的文物保护单位、优秀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五)人民广场地区(中山路、和平路、东风路、伊斯兰饭菜店围合地区及其临 街面),火车站站前广场及周边,城市其它地段广场及其周围建筑物上设置的; (六)建筑规模在3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安居小区内设置的。 第八条 (广告设置地段规划的编制、审批) 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广告设置地段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并报乌市户外广告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广告设置地段规划可结合详细规 划、城市设计、城市道路整治规划和市容景观建设要求进行编制并按有关规定一 并报批。编制广告设置地段规划应当遵守本规定。编制广告设置地段规划应当 遵守本规定。 第九条 (广告设置地段规划的内容、文本、图纸要求) 广告设置地段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广告设置的位置; (二)广告设置的具体要求(形式、高度、尺寸等)。广告设置地段规划文本, 应当包括规划范围的确良广告的管理规定。广告设置地段规划图纸应包括:规划 地区现状图(含广告的现状),广告设置地段规划图,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 图。图纸比例1/500--1/2000。 第十条 (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规定) 在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人行道宽度小于4 米的,不得设置广告,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合计宽度小 于10 米的,不得设置实物造型广告; (二)广告沿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 米; (三)立杆式广告牌面底部离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 米;牌面外缘离人行道侧石 不得小于0.2 米; (四)底座式广告牌面外缘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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