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权利的意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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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权利的意义

權利 第一節 權利的意義 第二節 權利的分類 第一項 依權利的內容來區分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 第二項 依權利的作用來區分 (支配權 、請求權 、形成權與抗辯權) 第三項 依權利效力所及的範圍來區分 (絕對權與相對權) 50 民法 (總則編)整合式案例研習 第二章 權利 51 第一節 權利的意義 「權利」的意義 ,主要有下列三種說法 : 一 、法力說 (通說) 此說認為權利係指可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 。換言之 ,權利與利 益相同之處 ,皆在於可享受特定利益 ;不 同之處 ,在於權利有法律上的力量 ,而利 益則無 。 「法律上之力」係指「支 二 、意思說 配力」、「請求力」、「形 成力」、「抗辯力」其中 權利乃一個人意思所能支配的範圍 。對於 一種 。 此說的批評在於在此說見解下 ,一個人無 意思能力 ,將無法享受權利 (因為將無可依其意思而支配的範圍),但 此與現行民法對於能否享受權利係以其有無權利能力來判斷有所牴 觸 。 三 、利益說 此說認為權利=利益 。對於此說的批評在於權利與利益的區別有其必 要 ,例如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即限於權利被侵害 ,不包含利益被侵害 。 52 民法 (總則編)整合式案例研習 第二節 權利的分類 第一項 依權利的內容來區分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 第一款 區分標準 權利客體與權利主體的人格 、身分是否可以分離 、是否具有財產上 價值 。財產權係指權利客體與權利主體的人格 、身分可以分離 、具有財 產上價值之權利 ;非財產權係指權利客體與權利主體的人格 、身分不可 分離 、不具有財產上價值之權利 。 第二款 區分實益 非財產權具有專屬性與不可讓與性 ,即不可以讓與或繼承 ;而財產 權原則上相反 ,亦即原則上可以讓與或繼承 。 第二章 權利 53 第三款 財產權 一、債權 (客體為債務人之給付 ,民法第 199 條第 1 項 :「債權 人基於債之關係 ,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參照) 特定人 (債權人)得請求特定人 (債務人)為一定行為之權利 (相對 權 、請求權)。 二 、物權 (客體為特定物) 得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 ,並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 (絕對權 、 支配權)。 三 、準物權 (客體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之物) 得直接支配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之物而享受其利益 ,並排除他人干 涉之權利 ,例如礦業權 、漁業權等 (絕對權 、支配權)。 四、無體財產權/智慧財產權 (客體為人類的精神創作與智慧 結晶) 得直接支配人類的精神創作與智慧結晶而享受其利益 ,並排除他人 干涉之權利 ,例如專利權 、商標權 、著作權 、積體電路布局權等 (絕 對權 、支配權)。 第四款 非財產權 (絕對權 、支配權) 第一目 人格權 一 、種類 一般人格權 : 與人之存在價值或尊嚴有關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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