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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视野中罪刑关系的实现模式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第8 卷·第2 辑(2010)
论审判视野中罪刑关系的实现模式
聂立泽
提 要: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罪刑关系的确认除了常规的单向的“以罪制刑”的模
式外,同样存在着特殊的“以刑制罪”的逆向模式。即审判中的罪刑关系从整体上存在着一
种互动性与辩证性,通过对刑事审判中罪刑关系及其实现模式的梳理,把罪刑关系的实现模
式归纳为“先罪后刑模式”、“罪刑同步模式”、“罪刑倒置模式”三种形式。只有科学地理解
与适用这些罪刑模式,才能真正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刑事审判;罪刑关系;罪责均衡;实现模式
在大陆法系中,定罪与量刑在程序上是不可分离的,刑事法庭通过一个连续的审理程
序,既解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又解决有罪被告人的量刑问题。与英美法不同的是,
大陆法国家不存在陪审团与法官在司法裁判上的分权机制,刑事法庭无论是由职业法官组成
还是由法官与陪审员混合组成,都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拥有完全相同的裁判权,这就
使得定罪问题与量刑问题成为不可分离的裁判对象。这种模式就是定罪与量刑一体化模式。
[1]很显然,中国的审判模式就是典型的一体化模式。一般认为,中国刑事审判在罪刑关系的
确立中,其特点是既定性又定量,先定性后定量,定性决定着定量,即所谓的“以罪制刑”。
但是,经过深入思考,不难发现,事实上,在定性与定量,即罪刑的关系上,两者并不仅仅
[2]
表现为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在特定情况之下,罪决定于刑,而非刑决定于罪。 由此可知,
作者聂立泽,男,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研究领域为
刑事法学,代表作有《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研究》、《走进刑法——中国刑法基本理论研究》,《港澳与内
地刑事法律比较及刑事司法协助研究》等。E-mail :drnlz@
[1] 陈瑞华:“定罪与量刑的程序关系模式”,《法律适用》2008 年第4 期,第2 页。
[2] 本文讨论问题的范围限定在审判过程之中,事实上,在罪刑关系的理解上,如果从刑法立法的角度来
1
审判中的罪刑关系从整体上存在着一种互动性与辩证性。本文以此为着眼点,就刑事审判中
罪刑关系及其实现模式作以梳理,把罪刑关系的实现模式分为“先罪后刑模式”、“罪刑同
步模式”、“罪刑倒置模式”三种形式,以期形成司法共识,并利于实现裁判统一的目标。
现分述于后。
一、“先罪后刑”模式
所谓“先罪后刑”模式,是指通常情况下,在定罪与量刑的过程中,首先对行为是否
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进行判断,待罪名确定后再根据各种量刑情节考量刑罚的具体适用。
这是一种常见的定罪量刑模式,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究竟是构成贪污罪或者是挪
用公款罪,是猥亵妇女罪还是强奸罪,是盗窃罪还是侵占罪,是故意杀人罪未遂还是故意伤
害罪,如此等等,都是典型的先定罪后量刑的情形。因为,在上述情况下,不先定罪的话,
根本无法确定刑罚的适用问题,上述情形此罪与彼罪的法定刑相差悬殊,除非在没有充分的
证据证明构成重罪时,才可以根据“罪疑惟轻”的原则,定为轻罪,从而按照轻罪的法定刑
来确定刑罚的适用,譬如,当无法证明行为人主观方面究竟是贪污的故意抑或是挪用的故意
时,就得按照挪用公款罪定罪而后处罚。
从整个审判结果来看,这种模式从广义上还可复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定罪量刑情形(有
罪处刑),二是定罪免刑情形(有罪免刑),三是不构成犯罪情形(无罪无刑)。由于这种
罪刑模式是最为普遍、常见的一种,此不详述。但是,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科学理
解刑法第13 条中“但书”在审判中的地位与性质问题,也即适用“但书”的情形与犯罪构
成的关系问题。质言之,有的认为,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处于罪与非罪的临界线的情况下,
如果根据“但书”不认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时,行为已经完全符合某个特定的犯罪构成,只不
过在危害性的量上不符合犯罪的规格。而有的则认为,当行为危害性较小,且根据“但书”
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时,该行为并不符合犯罪构成。换言之,前者认为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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