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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生入学教育——校纪校规校风学风教育
(六) 无视作息制度,在学生宿舍(公寓)内或附近吹、拉、弹、唱、喧哗打闹、玩电脑、大声打电话或故意早起、晚归等扰乱校园秩序,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 在宿舍(公寓)楼内打球,或在宿舍(公寓)区球场打球超过规定时间仍不离场,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 因使用电热设备、私接电源、吸烟等引起失火者,除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 在学生宿舍(公寓)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将宠物送出学生宿舍(公寓)。 (十) 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劝阻不听者除承担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 非紧急情况,擅自使用消防设施或用水,或随意损坏消防设施,除赔偿损失,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考勤 1、上课、实习、实验、劳动、社会调查、军训等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一律以旷课论。 2、班主任或辅导员会经常督促检查学生的考勤情况,对缺课(包括上课、实习、军训等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较多的学生,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主管领导汇报。 5.考试违规处分 《广东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1、学生考试违规的纪律处分分为: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2、第七条 学生有以下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三)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私自调换座位; (四)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五)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者在试卷、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六)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互借考试用品或者自带草稿纸; (七) 在考场或考场外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其他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 第八条 学生有以下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二) 擅自以各种手段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三) 他人强拿自己试卷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 (四) 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 学生有以下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 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 (二) 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图表等材料抄写在桌面、座位、身体上或者其他可以看到的地方; (三)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 (四) 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五)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 (六) 相互核对试题答案; (七)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其他考试材料; (八) 考试过程中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暂时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观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 (九) 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作弊行为。 第十条 学生有以下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 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电子设备存储、发送、接收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 (二)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三) 考试结束前在考场外使用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给他人发送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 (四) 以不正当手段私自更改课程考核成绩; (五) 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严重作弊行为 第十一条 学生有以下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 考试违规被发现后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 (三) 开考前窃取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课程考试试题; (四) 组织、指使或者伙同他人作弊; (五) 其他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严重作弊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二级学院、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视具体情况,按照规定程序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理: (一)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二)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三)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四)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 其他认定为作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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