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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粉剂检验通则
药物粉剂检验通则
一 目 的:制定粉剂通则,规范粉剂的检验及验收。
二 适用范围:适用于粉剂的生产、检验、验收。
三 责 任 者:生产车间工人、品控部质检员、仓库保管员。
四 正 文
粉剂系指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药物经粉碎,均匀混合制成的干燥粉末状 制剂,可含或不含辅料。
粉剂可分为内服粉剂和局部用粉剂。专用于饮水给药的粉剂称可溶性粉;局部用粉剂可用于皮肤,粘膜和创伤等疾患。
粉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供制备粉剂的药物应先粉碎成细粉。除另有规定外,内服粉剂应能通过五号筛;局部用粉剂应能通过六号筛。
二、粉剂应干燥、松散、混合均匀、色泽一致。制备含有毒、剧药或药物浓度低的粉剂时,应采用等量递增配研法混匀并过筛。
三、粉剂需要时亦可加适宜的抑菌防腐剂、助溶剂、分散剂、悬浮剂等,但其种类及用量应不影响制剂的稳定性,并应避免对检验产生干扰。
四、除另有规定外,粉剂应避光密闭贮藏。含易挥发药物或可吸潮药物的粉剂应密封贮藏。
【干燥失重】 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按干燥失重测定法(按《干燥失重测定法(一)》)测定,在105℃干燥至恒重,减失重量不得过2.0%。5cm2, 将其表面压平,在亮的背景下观察,应呈均匀的色泽,无花纹与色斑。
【溶解性】 可溶性粉,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适量,置纳氏比色管中,加水至50ml,使浓度为临床使用时高剂量浓度的2倍,在25℃±2℃上下翻转10次,供试品应全部溶解,静置30分钟,不得有浑浊或沉淀生成。
【装量】按《最低装量检查法》执行,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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