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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苏格拉底“法律的服从”问题
浅议苏格拉底“法律的服从”问题(一)、总论也许人们还记得,在今年一月召开的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人事部部长张柏林就公务员法草案向会议作的说明中说,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否则,将被视为违反纪律的行为受到行政处分。公务员法草案的这一规定,当时就受到有关专家和媒体广泛质疑。人们质疑的理由很简单,所谓“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有必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从实践层面来看,有些“对抗”是健康的,会产生积极的效果。如果公务员“对抗”的“上级决定和命令”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这种“对抗”是应该鼓励的,绝对不能“以纪律的名义”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在近些年来出现的成克杰、李嘉廷等腐败大案中,手握重权的核心人物,哪一个没有对下级下达过违法违纪的“命令”呢?如果我们的下级官员都能像郭光允一样敢于和程维高这样高级领导干部斗争,这无疑是在承担公民的道义责任,是对社会的积极贡献。因此,抽象地要求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这是对复杂社会政治生态的简单化认识。在4月24日的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说,“针对公务员法草案中有关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的条文,一些常委委员、地方、专家提出,公务员服从上级的命令是应当遵守的纪律,但草案这一规定过于绝对,为防止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命令而对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务员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执行明显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命令,公务员本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我想这份草案对于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是具有重大的意义的,对于树立现代行政理念,更是具有深刻的意义。我们正在努力建设现代政治文明,而上下级之间的“绝对服从”关系,则和现代政治文明的价值取向背道而驰。在一个国家里,如果国家公职人员普遍没有养成对宪法法律负责的精神,普遍没有养成对良知负责的勇气,而只对眼前的权力或权威抱“绝对服从”的态度,那么建设现代政治文明的健康生态,就根本不存在。从这个角度说,公务员法草案摒弃了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的条文,本质上摒弃了下级无条件“绝对服从”上级的传统行政理念,其意文是很大的。2400年前古希腊的伟人苏格拉底提出过“对法律绝对服从”,而他本人也正是怀着这种思想死于他最崇敬的法律,被他所崇敬的法律判处了死刑。他的学生要帮助他越狱,他拒绝了,毅然弃生择死。苏格拉底的抉死向途经法治之路的每一个后人昭示了一条定律:不能因为法律不公正,就可以随意违背它。如果人们可以随意违背自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我们所生活的社会将秩序不再。法治不是人类最好的选择,但却是最不坏的选择。我本人并不是很同意“对法律绝对服从”这一观点的,是的就如我上面所提到的“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的例子,绝对服从有时并不是什么好的事情,我们真的要绝对服从么?我也很犹豫的。我们是法治的社会,有法律我们不去遵守,这是怎样的法治是社会呢?可同时有些法律已经明显不适合现在社会的发展了,或者是某些行为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却是时代所必须的,就如孙大午的案子,“孙大午是一个令人敬尊的农民企业家,靠勤劳而正当致富,对当地经济有巨大贡献。因为不愿向银行管理人员行贿、拉关系,而无法贷到款进行扩大再生产,转而向其职工借钱,共向523户吸收存款1300多万元,触犯了我国现有金融管理法律制度。10月30日,孙大午被徐水县人民法院判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10万元。”这样我们仍旧要遵守么?我十分的疑问。犹豫过后我认为在现代的社会我们需要服从。令我不同意的是那份“绝对”而已。第一,虽然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法律,但是我相信那是少数的;第二,也是我认为的最重要的,如果认为法律不好我们就违法,那么这个社会何来的法治呢,我们怎么能在这样的社会中感到安全呢?当然我所说的服从是区别于绝对服从的,更多的是一份信仰。 (二)、苏格拉底的“服从”“苏格拉底对法律的态度是颇有些奇怪的,他对当权者的实在法的实质正义性报有深切的怀疑。然而,对法律的执行效力,他却像一个孩子般的绝对服从”。《克力同》中他与营救者克力同的一席谈可称千古名篇,对控诉者嗤之以鼻的苏格拉底在被宣判死刑之后,却毫无反抗的静候着毒酒的到来。他告诉克力同:哪怕国家怨他,对他判决不公,也决不可以私力废弃取消法庭的判决,竭力破坏国家和法律。他认为,公民成年后看清了国家的行政与法律,而依然居留,事实上即和国家定下合同,情愿服从国家的法令,若不服从,则犯三重罪:一、不服从所生之父母;二、不服从教养恩人;三、不守契约。苏格拉底的智慧终使克力同无言以对。苏格拉底认为若他逃,则国家法律可以不遵守,整个社会秩序将解体而无以为继。在《申辩》中苏格拉底本人陈述了他两次对抗当权者的经历:一次是在对集体审理十大将军的案件中,他反抗了民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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