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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建设-叶航
目 录
一、序论 1
二、我国当前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的问题 1
(一)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1
(二)电子认证及电子签名的配套立法 2
(三)互联网金融立法 2
(四)电子商务合同立法 3
(五)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权益角度) 3
三、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相关建议 5
(一)税收方面 5
(二)身份认证方面 5
(三)金融立法方面 6
(四)电子商务合同方面 6
(五)权益保障方面 7
四、结语 7
参考文献 7
浅议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建设
【摘要】 网络欺诈、电商价格战、虚假促销、售后服务不当,个人信息被泄露,以及电子商务引发的合同问题、知识产权问题、信息安全问题、纳税问题,以及围绕互联网支付、理财发展越来越热的互联网金融问题,伴随中国网购市场的高速发展,正变得越来越突出。这些法规与规章的颁布,对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初步建立与迅速发展期到了良好的促进和规范的作用。然而,上述我国现有的网络立法,仅仅停留在计算机及网络的建设、运营、域名注册、网络安全等网络发展初期的层面上,有关适用于网络交易的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201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首次划定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时间表”,即从起草组成立至2014年12月,进行专题调研和课题研究并完成研究报告,形成立法大纲。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开展并完成法律草案起草。此举标志着中国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正式启动,同时也意味结合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未来趋势,提出中国电商立法九大空白地带。
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随着我国网络的普及与运用,网络交易迅速发展,很多企业与个人加入到这样一个特殊的交易方式当中,他们通过网络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但值得一题的是,这样一个庞大的交易市场,因为其是无形的,我国法律目前对这方面的税收征管上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基于这样的状况,很多人将眼光放在了网络交易上。以大家最为常见的淘宝网、为例,这些网站是由无数个相对独立的商家所组成,他们在网上卖商品,做得好的一年下来利润有几百万甚至上千万,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这样的商户却没有一个明确的征税规定,这样一来,一方面无法对它们进行统一管理,另一方面也大大制约了我国税收的征管,对个人、对国家来说都是不利的。
电子认证及电子签名的配套立法交易各方绝大部分是未谋面的,交易又是即时发生的,因此如何使彼此的要约承诺具有可信赖性,当,如何有效使违约方承担起负有的责任,这就涉及到交易方的身份确认。按照信息发达国家的做法,在上通过数字签名的方式以确定交易方的身份。所谓数字签名实际上本身并非一项,而是利用密码学的公钥(public key)特殊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技术,以发送者自己独有的私钥(private key),将电子信息加密所产生的一连串二进制数字(bits)。而数字签名的产生和广泛运用给我国立法带来了二个新的课题。数字签名的有效性。从实质上说数字签名仅仅是一种记录。这种记录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现行法律似乎尚未明确仅在《合同法》第32条提及签名的问题,即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上述规定显然是针对传统交易方式而言,并未考虑到电子签名的诸多特殊问题。但这一规定,只是在有关法律不尽完善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折衷的过渡方案。数字签名的认定。在数字签名制度下,可以通过认证中心(certification authority,简称CA)核发公钥与私钥的方式解决身份确认问题。作为独立于交易各方的权威机构,如果交易双方或第三人对当事人身份或交易有所质疑,认证中心即可作为鉴定人提供有关身份确认的资料与证据。这样交易双方或第三人均不得任意否认交易的发生及其内容,从而使当事人在网络这一虚拟世界环境下所发出的要约与承诺与现实世界的要约与承诺同具法律拘束力。目前,我国就有外经贸部门、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部门都在建立自己的 CA,如果标准不统一,带来交叉认证的麻烦将会增加交易的成本,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立法2013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大幕拉起,一方面,传统金融企业在切入互联网领域,另一方面,电商企业借由支付业务也在切入金融领域,互联网金融正突显“两翼”发展的模式,并表现出突飞猛进的状态,几乎成为每个人都想咬一口的“奶酪”。互联网金融的规模,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例,虽然在国内仅经过短短7年的发展,但可统计的线上业务借款余额已超过百亿元。
从全球范围看,互联网金融正出现三个重要的发展趋势:第一个趋势是移动支付替代传统支付业务,第二个趋势是人人贷替代传统存贷款业务,第三个趋势是众筹融资替代传统证券业务。
由于互联网技术带来的创新模式以及监管空白,一些人借机渔利,导致行业鱼龙混杂,比如不乏个别公司违规经营,大搞线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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