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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报批稿9.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
2006年
(报批稿)
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所
2006.10
目 录
第1章 通则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检验与证书
第2章 舱室布置、乘员定额与脱险措施
第1节 舱室布置
第2节 乘员定额
第3节 脱险通道与出口
第3章 消 防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结构防火与布置
第3节 灭火设备
第4章 载重线、稳性与吨位
第1节 载重线、水密完整性及人员保护
第2节 完整稳性
第3节 吨位
第5章 安全设备与环保要求
第1节 信号设备
第2节 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3节 航行设备
第4节 救生设备
第5节 环保要求
第1章 通 则
第1节 一般规定
1.1.1目的
1.1.1.1为保障游艇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特制定《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1.1.2 适用范围
1.1.2.1 本规定仅适用于在中国水域,包括海上与内河航行的总长5m至20m以下的机动游艇,但不包括帆艇与充气式游艇。对总长20m及以上的游艇可参照本局相应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总长5m以下的游艇,如游艇所有人申请检验,可参照本规定要求执行。
1.1.2.2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设计类别的游艇:
A类:系指航行于海上距岸不超过20n mile(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东西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10n mile)的游艇。
B类:系指航行于下列水域的游艇:
(1)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的海域。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距离不超过10n mile;或在距岸不超过10n mile的水域,并限制在风级不超过6级(蒲氏风级)且目测波高不超过2m的海况下航行;
(2)内河A级航区。
C类:系指航行于下列水域的游艇:
(1)海上距岸不超过5n mile的水域,并限制在风级不超过6级(蒲氏风级)且目测波高不超过1m的海况下航行;
(2)内河B级航区。
D类:系指航行于内河C级航区的游艇。
1.1.2.3 对超出A类航行条件的游艇,可参照本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规定。
1.1.2.4 适用本规定的游艇,其强度、舾装、机电设备等的设计与安装均应适合预定的用途。除满足本规定外,还应满足本局认可的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或其他标准作为其衡准。
1.1.2.5适用本规定的游艇,其材料可为钢质、铝合金或纤维增强塑料。游艇的材料与建造工艺应符合中国船级社《材料与焊接规范》或本局接受的其他标准的有关规定。
1.1.2.6适用本规定的机动游艇系指以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为LPG)为燃料的发动机作为主动力的游艇。
1.1.2.7现有游艇在修理、改装、改建后,至少应满足原先适用相应的要求,如重大修理、改装、改建,在合理和可行情况下,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1.1.3 申请与费用
1.1.3.1 游艇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按规定向有关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1.3.2 申请人应按规定向检验单位支付检验费、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1.1.4 所有人或管理人责任
1.1.4.1游艇所有人/管理人在游艇营运期间内,应确保游艇处于适航状态。
1.1.4.2游艇所有人/管理人和船长应遵守海事部门关于游艇开航的规定。
1.1.5 等效与免除
1.1.5.1 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任何游艇,如应用本规定有关章节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碍对发展这种特征的研究和在从事国内航行的游艇上对这些特征的采用时,本局可以免除这些要求。然而,任何此种艇应符合本局认为适合于其预定的用途,并能保证游艇的全面安全。
1.1.5.2 本局可准许在艇上设置不同于本规定要求的任何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采用其他设施,只要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认定这些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至少与本规定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1.1.6 解 释
1.1.6.1 本规定由本局负责解释。
1.1.7 定义
1.1.7.1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定采用定义如下:
(1) 游艇:游艇系指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机动艇,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自娱自乐活动V同时满足下式的游艇:
V≥3.7▽0.1667 m/s
V≥10 kn
式中:▽——满载排水量△对应的排水体积,m3。
(3) 最大航速:系指艇在满载排水量时以核定的最大持续推进功率在静水中航行能达到的航速。
(4) 总长Loa(m):系指从艇的首柱最前缘量到尾封板或尾柱后缘的距离,不包括其他突出物。
(5) 艇长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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