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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地承包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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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地承包协议

荒地承包协议 二○一二年 荒地承包协议 甲方(发包方):榆社县西马乡常瑞村委 乙方(承包方):杨致贵 为规范农村专业承包行为,维护承包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协商、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特订立此合同。 一、承包项目 甲方经常瑞村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常瑞村所属的荒地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至黑加峪口,西至河道,南至乌马河,北至公路边,面积40亩。 二、土地用途及租赁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种植和育苗、植树。 2、租赁形式:土地使用权承包租赁给乙方。 三、土地租赁经营期限 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至二零六二年四月一日止。该地租赁经营期限为伍拾年。 四、租金及交付方式 双方协定,该土地使用的租金以每亩1000元(50年),共计肆万元(伍拾年),一次性付清。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租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租赁地的道路。 6、在使用资源和道路方面与本村村民享有一样的待遇。 7、为乙方提供自来水,并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租赁的土地。在承包期内乙方遵纪守法,不搞破不性开发。 2、享用租赁土地上的收益权,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可在租赁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设施。 6、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7、在租赁合同期内,土地上的农作物以及由乙方栽植,培育、养护的植物,农作物,树木,包括经济果林、药材,均归乙方所有。 8、乙方自行修建的配套设施归乙方所有。 9、乙方在承包期内要指导当地村民育苗,帮助销售。 六、合同的转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过甲方同意,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租赁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合同的内容。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甲方应支付乙方在租赁土地上各种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租赁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土地补偿归甲方)。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土地,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租赁,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租赁合同。 7、本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同意乙方继续租赁,乙方自行修建的配套设施,以及在租赁地上由乙方栽植、培育、养护的植物、农作物、树木,包括经济果林、药材等必须自行清理,如果自动放弃,甲方不予任何形式补偿。 八、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租赁金额的3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议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榆社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县农经办各执一份。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乡政府:(盖章) 鉴证单位:(盖章) 二零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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