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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014年经济法基本第1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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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经济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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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考情
章次 13年(纸) 12年 11年 第一章《总论》 7.5 11 13 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14.5 16 13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3.5 21 21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22.5 18 17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17.5 13 16 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17 13 10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7.5 8 10 合计 100 1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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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双) 自然人 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 机构、组织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外国社会组织 国家 内容 权利 义务 积极、消极 客体 物 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 非物质财富 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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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法律事实 分 类 内 容 标 准 事件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行为 (合法性)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积极性)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意思表示)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 (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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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法的形式 形 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宪 法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 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及其常委会——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 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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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 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特别一般) 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祖国) 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公法和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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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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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 适用 “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行政争议(不平等主体) 原则 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委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仲裁协议 形式 必须书面! 效力 1.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2.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3.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裁决 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亦可以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调解书自“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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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审判制度 1.两审终审制;2.合议制;3.执行回避制度;4.开庭并公开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普通管辖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住国外、找不到人、被关押→原告住所地 特殊管辖 ①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②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③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④公司设立、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公司住所地⑤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⑥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①不动产纠纷;②港口作业纠纷;③继承遗产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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