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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物权法律问题
2、支付事项 (1)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月内全额支付。 (2)青苗补偿费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通常与土地补偿费一起支付给村民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然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村民。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26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22条。 (六)征地补偿费的计算 类 型 补 偿 项 目 计 算 依 据 标 准 ? 征 用 耕 地 土地补偿费 该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 土地面积的6--10倍 安置补助费 该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 需要安置人口的4----6倍 青苗补偿费 当季作物产值 实际占用农作物产值的1倍 附着物补偿费 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重置价格实际评估值 ?其 它 农 用 地 土地补偿费 该乡镇前三年平均产值 5---8倍(各省制定标准) 安置补助费 该乡镇前三年平均产值 4---6倍(各省制定标准) 青苗补偿费 当季作物产值 1倍(各省制定标准) 附着物补偿费 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重置价格实际评估值 ? 未 利 用 地 土地补偿费 该乡镇前三年平均产值 3---5倍(各省制定标准) 安置补助费 不补偿 ? 青苗补助费 不存在 ? 附着物补偿费 不存在 ? (七)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1、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代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管理的土地补偿费,村民可以要求村委会或和村经济合作社公布土地补偿费的收支状况。 2、分配土地补偿费,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召开村民大会,由村民大会讨论并通过分配方案,然后按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3、村民只有在满足一下两个条件时才可以请求支付土地补偿费: (1)本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收到征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 (2)本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并通过了分配土地补偿的方案。两个料件缺一不可。 (4)能否分的土地补偿款的关键要看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要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应该按照分配方案分的土地补偿款。 (5)召开村民会议的程序: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6)承包地被国家征收后,其承包人在分配土地补偿费上与其他村民享有同样的待遇。 (7)夫妻一方耕种的土地被征收而取得征地补偿款,该款具有人身依附性质,在离婚时不得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9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20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23、24条。》 第六部分 农村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的保护方法概述 根据权利人保护物权请求的不同性质,物权的保护方法可以分为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物权方法是指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对物权加以保护的方法。物上请求权,即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恢复其对权利的控制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一)物权的保护方法 物权方法依物上请求权的内容不同分为: 第一、请求返还原物。这是指物之所有人或他物权人于其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有权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以恢复其对物的占有。 第二、请求排除妨害。这是指他人以非法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人行使其权利时,物权人有权请求其排除妨害,以恢复物权人的物权控制状态。 第三、消除危险。这是指物权人对于尚未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妨害,也有权请求有关当事人采取措施加以阻却。 (二)、物权的债权保护方法 物权的债权保护方法是指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对权利人的自身利益加以保护的方法。债权方法旨在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相比较而言,物权方法更能充分地保护物权人的利益,因此在适用次序上,债权方法是次于物权方法的,即只有当物权方法不能使物权得到完整的保护时,才适用债权方法。 债权方法的内容主要以赔偿财产损失为主,但也不排除其他方法,如恢复原状、返还不当得利等。 在赔偿损失时,应确定损失的范围,即现有财产的减少和可得财产的失去,但不包括精神损失。 二、物权的保护方法 (一)农村物权权属争议的确认之诉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物权保护请求权的一种。物权归属或者内容发生争议,物权人可以请求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确认该物权的归属或者内容。 例如:村民之间因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争议,双方宅基地使用证存在着界限不明或界限重合或双方均无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况就属于权属不清。对于权属不清的纠纷,应先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作出确权决定;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 物权人的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 1.返还原物请求权须以特定原物及物权的现实存在为前提。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已经不可能,权利人就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返还原物。 2.权利人只能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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