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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与无因的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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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与无因的管理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由于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因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方获得财产上的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者因点钞失误多付给l万元。甲以这l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 000元,其中2 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1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问:下列关于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无须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 000元利润 答案是C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刘某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200元。 [问题] 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源: 1.刘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行为。本案中,刘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故意占为已有,没有合法根据,并以非法手段骗得卖牛证明卖掉此牛,取得不当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2.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刘某卖牛所得的1200元属于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人李某。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2000年8月8日晚上,养马专业户邓某某从县城赶集回家,快到村子的时候,忽然发现路边有一匹无人看管的马,他左右寻找了一下没发现人,又高声呼喊了几声也没人答应,就把马带回家。邓某某捡到马后,到处打听了几天,都没有发现附近有谁丢了马,于是邓某某就将该马与自己的马放到一起饲养,没过几天,马配了种,怀上了小马驹。过了一阵子,邻村的何某某找到邓某某,说明是自己丢了马,经确认丢失的母马确实为何某某所有。何某某要求把马领走,但邓某某认为母马可以领走,但母马产下的马驹应归自己所有,因为是由于自己的精心饲养和照料才使母马怀上马驹,但何某某认为自己的母马生下的马驹理所当然属于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   问:1.邓某某照料马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请说明理由。   2.邓某某要求日后产下的马驹归自己所有的主张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3.假如在邓某某照料马时,马突然发狂,踢伤邓某某,邓某某为此支付医疗费200元,应如何处理?   4.假如在邓某某照料马期间,马突然遭雷击死亡,几天后何某某找到邓某某要求赔偿,如何处理?   答:1.邓某某照料马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因此,邓某某为他人照料丢失的马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作为无因管理人,其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邓某某要求日后产下的马驹归自己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马驹在性质上届于天然孳息,天然孳息在与原物分离之前是原物的一部分,与原物分离之后它的所有权也应当随原物的所有权归属。所以邓某某的主张不能成立,但何某某必须向邓某某支付照料马所支出的饲料费或其他管理费用   3.邓某某有权要求何某某支付其为此支付的200元医疗费。因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本人应当偿付管理在管理事务中所受的损失。   4.邓某某不用向何某某进行赔偿。根据民法原理,在无因管理之债中,如果管理人给进行管理的标的物造成损害的,在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动物死亡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管理人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0年夏天,王某全家出外旅游,临走时,王某委托邻居李某帮忙照看家里的一头牛。王某走后,李某发现王某家的院墙如不及时修缮有倒塌的危险,李某遂雇佣同村的刘某维修。李某和刘某约定,维修后由李某支付100元费用,二人用时两天维修完,李某支付材料费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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