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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知识点点
中国法制史
早期:
原始社会里,调整社会关系的共同规范是氏族习惯
夏:
夏朝法律内容:“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商:
商朝王位继承实行严格的嫡长继承
商代刑罚制度中的五刑指墨、劓、刖、宫、大辟
周:
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西周法官在审判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式叫做五听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是郑国的子产,为改变秦国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旧习俗,颁布了令秦朝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叫廷尉强制男性犯人服修城墙、女性犯人服舂米的劳役城旦舂秦朝的“以刑杀为威”法网严密、严刑重罚“经义决狱”,西汉的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春秋决狱为当时统治者所确认,历久不衰。在法律尚不完备的历史条件下,不失为审判依据的一种补充,也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但是在具体实行中不免存在着主观擅断的流弊。
录囚是指皇帝或有关机关审录已决、未决囚犯,检查审判是否合法、是否有差错,以便平反冤案、及时处理案件的制度。自汉代开始,录囚即成为一种常制,作为封建国家“恤刑”的重要措施而历代相传。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这种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中因血缘关系而影响到定罪量刑的最突出的反映,它自西汉中期成为正式法律规范以后,一直沿行到清末。
魏晋南北朝:
三国时期魏律确立封建制法典十二篇体例,将具律改为“刑名”
魏晋南北朝时期为选拔官吏而设的行政法律制度是九品官人法
曹魏时,受《周礼》“八辟”的影响,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八议”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为减少冤案,允许向皇帝直诉,建立了登闻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产生。“准五服以治罪”为晋律首创,是礼法合流的体现,其目的在于峻礼教之防。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尊长杀伤卑幼,亲等越近则定罪越轻,反之则加重;有些犯罪,如亲属相盗,则是亲等越近定罪越轻。
“重罪十条”罪名的确立。重罪十条:“重罪十条”北齐统治者将危害国家利益和封建礼教的犯罪行为,概括总结为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十种不得减免的重罪,称为“重罪十条”。“重罪十条”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官僚贵族特权法的强化。“八议”制度正式成为法律。所谓“八议”制度,是法律规定八种官贵人士犯罪不经普通司法程序审判,而应报请皇帝,由皇帝召集亲贵大臣“议其罪”,多数时候减免其刑罚的制度。在西周时就有“以八辟丽邦法”的记载。但直到曹魏时,因士族豪门地位提高,“八议”即正式成为法律。“官当”制度的官僚特权法定化。所谓“官当”,是指法律规定一定官职的官员犯罪,可以用官职、爵位来折低刑罚的特权制度。“官当”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特权性格的又一反映。注重出身门第的九品中正制选官法。由州郡的大中正、小中正评选所在地区出生的士人,根据其家庭出身、才德政绩分为三等九级,呈报中央,然后按等级品第高下任官。九品中正制将选官之权收归中央,并结合门第、德才、舆论多方面考察应选者,选任标准较为全面。但是在选才用人标准上往往偏重家世门第,流弊甚大。至隋朝,该制度被较为公正的科举制所取代。品官占田荫户制确立,依法赋予各级官僚贵族按照官品高低占有免税土地和免役人口的经济特权。
隋:
《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一)、确定法典篇目体例
《开皇律》在继承《北齐律》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又有所改进,比《北齐律》更为简要。
(二)、确立封建五刑制度废除了前朝的许多酷刑,以北朝的五刑制度为基础,在名称、刑等方面稍作变化,使其进一步趋于合理。最终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死刑,分为绞斩二等;流刑分为三等,并明定里程数;徒刑仍为五等,但是各等年限均已缩短;杖刑、笞刑各为五等,各等级之间相互衔接。
(三)、“十恶”重罪正式列入《名例律》中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于《名例律》中特设“十恶”之条,并在量刑及法定减免条款方面加以特别规定。
(四)、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
系统地规定了封建官僚、权贵享有的法律特权,不仅保留完并善了以前的八议、官当制度,还新增加了请、减、赎等特权。
《开皇律》的历史地位
《开皇律》又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它的上述内容基本为后来的唐律所接受。由此可以看出,《开皇律》上承魏晋南北朝之立法,下启唐律的制定,在我国历史上是一部承前启后的法典。
唐:
唐朝的立法形式有
《贞观律》:唐律的基础
《永徽律》:《永徽疏律》唐代立法的杰出成果
《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1)《唐律疏议》的结构严谨,篇目,律条设置与排列比较合理。除第一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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