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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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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第二部分 2011年度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政策讲解 ◆流程及时限 新政策讲解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照顾性税率 ◆ 2011年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11]4号) ◆ 2012年至2015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11]117号) ※※注: 1.非居民企业(国税函[2008]650号)、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财税[2009]69号)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 2.报表填报: ◆季度预缴申报时,将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新季度表) ◆年度申报时,应将其所得与15% 的乘积填入年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地方债券利息所得税收政策(11P16)    对企业取得的2009 年、2010年、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发行主体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税[2011]76号 三、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国发[2011]4号,11P12) 1.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25%税率) 2.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医院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减半优惠。 3.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比照国发18号文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或“免五减五”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上述优惠政策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自行选择一项最优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四、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11P9) (一)农作物新品种选育,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 (二)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 (三)特殊项目的处理 ◆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四)远洋捕捞 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购进农产品后进行再种植、养殖 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六)委托或受托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 ◆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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