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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 目 录 第一节 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规定及计算 第二节 文化事业建设费信息登记和申报 第一节 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规定及计算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1997年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征费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广告服务业作为文化创意服务行业的一部分,该行业纳税人改为缴纳增值税,同时相对应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也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第一节 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规定及计算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范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为原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上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 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为3%。 第一节 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规定及计算 三、计算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销售额×3%。 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扣除。上述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 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应扣缴费额=接收方支付的含税价款×费率。 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一节 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规定及计算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第一节 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规定及计算 五、会计处理 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科目。缴纳时,应借记“应交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二节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和申报 一、缴费信息登记 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以下简称缴费登记)。 (一)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缴费登记。 (二)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缴费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缴费登记。 (三)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费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在首次应费行为发生后,办理缴费登记。 第二节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和申报 第二节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和申报 二、申报 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申报数据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其纸介质申报表按照省国税局要求报送。 缴纳义务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其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上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缴纳义务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备查资料由缴纳义务人留存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第二节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和申报 2013年7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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