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监管-大纲精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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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监管-大纲精选

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李克强总理今年3月20日在视察工商总局时指出,“先照后证”改革后,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了,部分前置改为后置了,能不能做到“宽进严管”,是商事制度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总理要求我们加强分工协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灰色地带”。 张高丽副总理在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要求抓紧研究提出“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加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等三方面的具体措施,按程序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杨晶、王勇国务委员专门召开研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商事制度配套改革工作会议进行部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广泛调研,召开多次系统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认真总结多年来市场监管经验,特别是各种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系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和近些年地方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反复征求各部门意见,最终形成了《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报国务院,国务院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10-09) 《意见》围绕“先照后证”改革后的监管问题,就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管理、监管职责的进一步明确、加强协同监管、推进社会共治等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意见》对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意见》强调了事中事后监管应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廓清了部门监管职责。《意见》着重细化在信息互联共享、部门协同、风险研判、联合惩戒、信用约束等方面的要求。 对于信息共享和信息公示,《意见》大力建设企业信息公示的“全国一张网”,要求地方政府要实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并将这些信息归集到相应的企业名下,依法予以公示。 《意见》要求强化信用监管,对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在招投标、出入境、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限制或者禁止,织牢捍卫市场秩序的天网。 《意见》强调部门协同监管,建立部门间的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积极推进统一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模式。 试点推广“双告知”制度 “双告知”是工商部门为确保“先照后证”改革各项举措落地生根,主动向申请人宣传改革精神,主动做好前端引导和服务的积极作为,是工商部门为积极协助审批部门推进改革,实现与审批部门的工作有序衔接的重要举措。  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其拟从事的事项中如有需要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尽快到相应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了解后,现场签署承诺书,承诺其已经清楚相关事项及审批部门,并承诺在未取得许可审批之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将在内部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业信息共享平台自动将信息告知相关审批部门。 谢谢大家! 三、《办法》规定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具体情形 1、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2、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3、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四、《办法》按照不同情形规定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 1、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报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2、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企业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抽查、举报处理方式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五、《办法》规定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 1、未按规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须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2、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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