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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海事诉讼特别程序.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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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第十八章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本章内容 第一节 海事诉讼概述 第二节 海事诉讼管辖 第三节 海事请求保全 第四节 海事强制令 第五节 海事证据保全 第六节 海事审判程序 第一节 海事诉讼概述 一、海事诉讼与民事诉讼 二、海事诉讼的特点 一、海事诉讼与民事诉讼 海事诉讼,是指海事法院在海事争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海事案件的程序和制度。 1999年12月25日我国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该法与《民事诉讼法》一起,成了调整海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法。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海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审理海事诉讼时,如果《海事诉讼法》有专门规定,应当优先适用《海事诉讼法》的专门规定,只有在《海事诉讼法》没有专门规定时,才适用《海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 二、海事诉讼的特点 (一)专业性 不仅涉及非常专业的船舶知识、航海知识和海上贸易知识,而且还涉及与海上风险分担有关的制度。 (二)国际法 《海事诉讼法》已不再严格区分国内海事诉讼和涉外海事诉讼。 第二节 海事诉讼管辖 一、海事地域管辖 二、海事专属管辖 三、海事指定管辖 四、海事共同管辖 五、海事延续管辖 六、海事涉外管辖 七、海事执行管辖 一、海事地域管辖 海事诉讼地域管辖是指各海事法院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二、海事专属管辖 (一)概念 海事诉讼的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特定的海事诉讼只能由特定的海事法院管辖。 (二)内容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察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海事指定管辖 海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海事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海事共同管辖 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中,两个以上海事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海事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海事法院管辖。 五、海事延续管辖 延续管辖是指海事法院受理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和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案件后,根据当事人的起诉,将原来的海事请求保全案件、海事强制令案件、海事证据保全案件和设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转为诉讼案件,并由原海事法院延续对诉讼案件进行管辖的制度。 六、海事涉外管辖 涉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和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5章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5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海事诉讼法》第6条第2款(1)、(2)项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七、海事执行管辖 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节 海事请求保全 一、海事请求保全概述 二、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一、海事请求保全概述 (一)海事请求保全概念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1.海事请求保全既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前采取,又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中采取。 2.海事请求保全只能依当事人申请启动,不能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用保全措施。 3.海事请求保全的对象只限于被请求人的财产,包括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以及船用物料。 4.海事请求保全只能由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受理,并且在性质上属于法院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二)海事请求保全的管辖 在起诉前,当事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应当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诉讼中的海事请求保全,应当由受理相关海事纠纷案件的海事法院受理。 (三)海事请求保全的程序 1.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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