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博奥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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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博奥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pdf

北京天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博奥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1)大民初字第5108号 裁判日期: 2011.06.20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债权纠纷】/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大民初字第5108号 原告北京天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于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华平,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天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物流部配送队长,住 (略)。 委托代理人霍南平,女,1971年1月3日出生,回族,北京天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人力行政总监,住 (略)。 被告北京博奥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张丽红,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义,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博奥物流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略)。 原告北京天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电力公司)与被告北京博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博奥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宝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天泽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华平、霍南平,被告博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牟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原告天泽电力公司诉称:2011年2月21日,原告天泽电力公司到被告博奥公司处发货,发往山西省阳泉市 余县阳泉北火车站维修基地阳泉北供电车间,花费运费20元。所发的一件货物是石家庄供电段-阳北车间 发回B85M-P24电动泵一台(序列号:08ED34),附件包括3米油管一个、帆布包一件、电池一块,到原告 天泽电力公司处进行维修,共花费维修费用2172元。被告博奥公司于2011年2月22日通知原告天泽电力公 司,所发货物在北京南六环承运货物的车辆起火,称原告天泽电力公司所发的货物被烧毁。这一结果导致 原告天泽电力公司无法给原告天泽电力公司的客户按期交货,严重影响了原告天泽电力公司在客户中的信 誉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博奥公司返还原告天泽电力公司一件货物或折价 赔偿61 451元,维修费用2172元;2、被告博奥公司返还原告天泽电力公司已付运费20元;3、诉讼费用由 被告博奥公司承担。 被告博奥公司辩称:根据原告天泽电力公司与被告博奥公司签订的托运单可以显示,原告天泽电力公司托 运的货运数量为一件,货物名称为工具。原告天泽电力公司在托运时并未写明是什么货物,也未向被告博 奥公司交付货物清单,现在是整车烧毁,被告博奥公司无法确定实际价值,按照托运单的约定被告博奥公 司最高赔偿五百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3日,原告天泽电力公司与石家庄铁路供电段材料科(以下简称:石家庄供电 段)下属的石家庄铁路供电段阳泉北供电车间达成口头合同,约定原告天泽电力公司将一台充电式液压泵 (B85M-P24),附件包括3米油管一个、帆布包一个、电池一块销售给石家庄供电段,货款 61 451元。石 家庄供电段将该笔货款连同其他货款一共145 183元汇入原告天泽电力公司账户内。后该产品出现故障, 石家庄供电段将故障产品发至原告天泽电力公司处进行故障检测和维修,双方确认维修费用2172元,石家 庄供电段将该笔维修费汇入原告天泽电力公司账户内。原告天泽电力公司进行维修后,于2011年2月21日 与被告博奥公司签订托运单,原告天泽电力公司委托被告博奥公司将货物运输至山西阳泉,收货人为刘 琨,货物名称为工具,件数为1件,运费为20元。同时,注意事项栏中约定:货物丢失由承运方按声明价 格赔偿、未保价的按每公斤3元赔偿、每件赔偿不超过500元。2011年2月22日,承运原告天泽电力公司货 物的车辆发生起火,被告博奥公司通知原告天泽电力公司其所托运的货物被烧毁。 庭审中,原告天泽电力公司提交了石家庄供电段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其已于2011年4月赔偿石家庄供电 段全新产品一套,价格为61 451元。但被告博奥公司认为原告天泽电力公司在发货时填写的货物名称为工 具、数量为一件,并未向被告博奥公司交付货物清单亦未进行保价,原告天泽电力公司的实际货物名称及 价值无法确定,且因原告天泽电力公司无法说明原告天泽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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