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介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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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执业药师注册管理 北京市执业药师注册管理 情况介绍 情况介绍 (2012年度) 北京市执业药师注册中心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国家有关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 申报执业药师注册的流程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 执业药师注册相关问题解答及要求 执业药师注册相关问题解答及要求 第四部分 第四部分 简介北京市执业药师注册情况及 简介北京市执业药师注册情况及 执业药师主要职责 执业药师主要职责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国家有关执业药师注册 管理方面的规定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1.《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2.《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国药管人[2000]156号 ) 3.《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国食药监督人[2004]342号) 4.《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食药监人函[2008]1号) 5.《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 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 (国食药监人[2009]439号)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1999]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试 第三章 注册 第四章 职责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1999]34号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 品监督管理局为注册机构。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 (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 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 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 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 督管理局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 用印章,同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 ,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须符 合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 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取消执业资格处分的。 (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凡注销注册的,由所在省(区、市)的注册机构向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备案,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公告。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国药管人[2000]1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四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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