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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运盛(上海)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No.WYMSH-LO001 2010 年 3 月 5 日 致:运盛(上海)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运盛(上海) 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吕琰律师、岳璐律师出席见证公司于 2010 年 3 月 5 日在福州市五四路158 号环球广场 17 层召开的 201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称“ 《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运盛(上海) 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所提供的文 件和有关资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程等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 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该等文件 及有关资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以及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0 年 2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0 年 2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日期、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提请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审议《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庆投资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 协议》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提案符合《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 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130,300,3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21%,均为截止至 2010 年 2 月 26 日下午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 东或其代理人。公司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亦出 席了股东大会。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2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共计一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分别进行了监票、点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监事会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未对会议通知 所列事项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1,641,242 股,本次 股东大会中同意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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