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致证监会律师函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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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函单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发函单位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苏宝阳 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电话:010 手机 电子邮件:subaoyang@ yk_lawyers@163.com 提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不予核准立思辰(股票代码 300010 ) 收购北京敏特昭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的律师函 (2015 )盈律函字第001号 尊敬的中国证监会领导阁下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许峰先生(以下简称 “委托人” )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苏宝阳律师,代表委托人,向贵会发出本律师函,提请贵会依法行政,不 予核准 “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10 ,以下简称 “立思辰 ” )收购北京敏特昭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争议公司)股权”的并购重组 方案,函告如下: 一、争议公司股权权属不清,并且并购重组方案侵犯委托人的优先购买权,不 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之规定。 1、并购重组方案收购的95%股权权属不清。 根据立思辰公告,独立财务顾问 《立思辰:关于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 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41641]号之反馈意见答复》 (以下简称 “《二次反馈意 1 / 6 见答复》” ),确认敏特昭阳5%的股权存在权属争议,权属不清。立思辰调整交 易方案,将收购敏特昭阳100%的股权调整为先行收购95%股权,但是对于若法院 判决确认委托人享有争议公司5%股权的情形只字未提。 盈科律师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之规定: “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全体股东享有同等的权利。对于此次并购重组来说,由于公司股权 存在争议,那么无论是收购95%股权,还是85%股权,均无法认定收购的 股权中不含有争议股权,不能人为的划分收购的95%股权为特定股东的 无争议股权,而未收购的5%股权为有争议股权。也就是说,如果法院确 认5%股权为委托人所有,那么委托人也可以认为其拥有的5%股权在公司 收购的95%股权之中,如果有区别的将委托人拥有的股权排除在交易方 案之外,显然与公司法规定的同股同权相违背。 盈科律师认为,立思辰收购争议公司的95%股权,与存在争议的5% 股权是公司整体股权的比例,整体股权中当然应该含有委托人许峰的5% 股权。委托人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决定对自己所持比例的股份进行处分, 公司减资收购重新确定股本总额和股东,不能简单地说95%里就没有委 托人的份额。 盈科律师认为,因为公司股权存在争议,无论怎样调整交易方案都 将导致交易的股权权属不清,只有等待法院判决或双方协商,解除争议 ,确认股权归属,才能使交易的股权权属清晰。 2、争议公司股权权属不清。 2004年4月19日委托人与林亚琳签订 《协议》 ,明确约定:若林亚琳成立新公 司运作敏特项目,必须保证委托人在新公司中占有新公司5%的股份。由于林亚琳 2 / 6 的刻意隐瞒,直到近日,委托人才了解到包括股份代持等一系列客观法律事实,于 是委托人向林亚琳主张争议公司5%股权,被林亚琳拒绝。委托人于2014年12月31 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朝阳法院已经受理,案号为: 【2015朝民初 字第04498号】 ,委托人请求法院:1、请依法确认林亚琳持有的争议公司82%股 权中的5%股权为委托人所有;2、请依法判决林亚琳将所代持的争议公司5%股权 协助变更到委托人的名下。 委托人表示,待该起诉讼确认其争议公司的原始股东身份后,将依法对争议公 司历史上的股权转让另案起诉,按照 《公司法》、 《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盈科律师认为,委托人发起的该起诉讼导致争议公司的股权权属不 清。由于争议公司历史上存在股权转让,委托人可能发起的后续诉讼, 将使争议公司的股权结构更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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