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4.25担保法讲座选编.ppt

  1. 1、本文档共8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2016.4.25担保法讲座选编

一、担保的一般规定 1、担保法概述 ①担保法(1995.10.1实施,全文96条); ②最高法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2000.12.3 实施,全文134条); ③物权法(2007.10.1实施,第四编为担保物 权); ④《合同法》(1999.10.1实施)、《合同法解 释(一)》、《合同法解释(二)》 谢谢! 4、动产质权中几个特殊问题 ①金钱质权。出质人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可以出质,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②营业质权。即以接受质物为营业的典当机构依交易关系在他人典当财产上设立的质权。流质在营业质权中被许可。 ③收益质权。即可以以质物的使用价值收益作出质的权利。 ④归属质权。即流质,一般为禁止。 ⑤应收帐款(债权),基金份额。可以出质。 5、出质人的责任 ①维持责任; ②瑕疵担保的责任; ③缔约过失责任(拒交质物)。 6、质权人的责任 ①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②不得擅自使用、出租质物的义务。 ③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将占有的质物为自己的债务对第三人提供担保。 ④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致使物价格下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7、权利质押中,可出质的权利 ①可转让的对物权利。如商业性权利凭证中的仓单、提单、提单项下的权利。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 ②可转让的金钱债权。如存单、票据、债券、债券代保管单项下的权利。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 ③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股票项下的权利。以基金份额、股票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起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④可转让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其质权分别由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⑤以应收帐款出质的,质权自人民银行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帐款出质后不得转让。 8、权利质押中禁止出质的权利 ①不动产用益权,如集体土地使用权; ②准不动产用益权,如采矿权; ③性质不具有不可让与性的权利,如养老金请求权; ④依法不得转让的权利,如董事经理持有本公司的股票,三年内不得转让; ⑤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如约定不得转让的票据 ⑥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 ⑦已受查封、扣押的权利,如已冻结帐户的存款单。 9、存单质押的问题 ①存单质押的性质。因存单系债权凭证,存单质押属权利质押。 ②以虚开存单进行质押的效力。质押关系无效,出质人及出具存单的金融机构负连带赔偿责任。但质权人明知单是虚开而接受质押的,金融机构不承担责任。 ③以伪造、仿造的假存单质押的效力。质押合同无效,质权不成立,出质人应承担民事责任,金融机构不承担责任。但对存单的虚假性,金融机构负举证责任。 ④存单核押的法律意义。以存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⑤存单质权实现方式。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存单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如金融机构,拒绝兑付也可以以给付之诉单独起诉金融机构。 10、账户质押 ①如果帐户向开户质押,被质押帐户也符合《担保法》解释第85条“特定化”的要求,那么帐户质押应属于金钱质押性质。 ②帐户质押的条件: (1)必须有特户性质,该帐户不再供债务人自由使用,资金在帐户出质后,应当“冻结”不能浮动; (2)质权人应取得帐户的控制权,并且实际占有和控制质押帐户。 授课内容 一、担保的一般规定 二、保证 三、抵押 四、质押 五、共同担保 六、定金 1、共同保证 ①共同保证:指数个保证人对同一债权提供保证。可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但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②按份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以其与债权人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各保证人之间不再有求偿关系。 ③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摊,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2、共同抵押(质押)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财产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何一个或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人按比例清偿。

文档评论(0)

jiayou10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133070117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