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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思教物权法课件
第八章 物权 物权法的立法进程 我国物权法》于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物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能够为人力所控制,一般为有体物。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2、物权的特征 1)支配性 指物权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支配,不需要借助其他任何人的行为。 2)排他性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他人不法侵害的效力,第二,同一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内容相互冲突的物权。 3)对世性??? 指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除权利人外,其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物权的义务。 4)绝对性 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为积极行为。 二、物权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物权原则 ?即物权法平等保护各民事主体的物权。 《物权法》第4条: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为什么要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和宪法规定公有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有无矛盾? 2、物权法定原则 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也不得以特别约定变更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内容。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3、公示公信原则 指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采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动产的公示——交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除外) 不动产物权公示——登记 《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301房属于张某和陈某,房产证写的是张某的名字,张某将房子卖给刘某,办理了过户手续。陈某知道后提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是否无效? 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乙将手机卖给丙,甲知道后想要回手机,丙不给。 甲能否要回手机? 三、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 自物权也称所有权,是指支配自己之物的物权。 他物权也称限制物权,指可得支配他人所有之物的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根据:设立的目的不同 用益物权以物之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债权担保为目的的、支配他人财产交换价值的他物权。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或不动产 动产物权是以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 4、主物权和从物权 根据:物权是否有独立性 主物权——能独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依附其他权利存在的物权。 四、物权的民法保护 物权的民法保护主要是通过规定物权具有特殊的效力来实现,包括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和的物上请求权效力。 1、优先效力 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和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一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包括:物权破除债权,物权优先受偿,优先购买权;二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即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例外: 买卖不破租赁 进行了预告登记的债权 被法律特别赋予了优先受偿效力的债权 某开发商与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将一套房屋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后房地产市场行情不断上涨,开发商又将该房出售给某乙,价格30万元,并与乙办理了过户手续。 甲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能否得到支持? 甲乙各出5万买了辆车跑运输,后因用车问题两人闹翻,甲于是以3万元出让自己的份额,甲的好朋友丙和乙都有意买下甲的份额,甲该卖给谁? 2、追及效力 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不是绝对的。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物权的追及效力设有若干限制。 如: 《物权法》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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