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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10.1.14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用药需求 乌鲁木齐市卫生局 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 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各地要按国家规定落实相关政府补助政策。 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暂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配备使用的非目录药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具体使用比例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具体办法按医疗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敬请提出宝贵意见谢 谢! * 关于调整和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的意见 实行分级药物目录 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分为县(及以上)、乡、村三级 县级(及以上)目录要包含全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能基本满足诊治疑难重症的需要 乡级新目录要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为主体,可适当增加,增加的药品从本省(区、市)县级(及以上)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内选择 村级目录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如地方根据实际确需增加民族药或地方特殊疾病用药,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相应药物品种 * 关于调整和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的意见 确定适宜的药物品种结构和数量 应注意纳入品种的合理性,对可替代性强、品种丰富的同类药物要经相关专业学科专家论证后,合理选择纳入目录。 要兼顾儿科等专科及罕见、少见疾病用药,做到基本种类齐全、结构合理。 要根据不同级别目录确定合理的品种数量,县级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以800—1200种药物(含中药和民族药)为宜,乡级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原则上应控制在300—500种(含中药和民族药)。 * 关于调整和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的意见 规范目录格式 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包括目录、正文和附录三大部分。 目录部分是对新农合报销药物的详细分类及所在页码。 正文分为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民族药)、饮片部分。介绍具体的西药和中成药(民族药)品种、剂型及对品种使用的限定等内容。中药饮片可通过列举法或排除法进行明确。 附录部分为索引,便于检索查找药品,也可包括针对目录未尽事宜的一些补充意见。 * 关于调整和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的意见 规范目录格式 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包括目录、正文和附录三大部分。 目录部分是对新农合报销药物的详细分类及所在页码。 正文分为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民族药)、饮片部分。介绍具体的西药和中成药(民族药)品种、剂型及对品种使用的限定等内容。中药饮片可通过列举法或排除法进行明确。 附录部分为索引,便于检索查找药品,也可包括针对目录未尽事宜的一些补充意见。 * 关于调整和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的意见 合理使用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 目录内的药品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报销比例差距保持在5%—10%。 对目录内限制使用范围的药品,要细化支付审核标准。 对新农合目录外用药,也要加强限制,确定使用比例。 使用目录外药品应坚持患者签字认可制度。 * 关于调整和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的意见 适时调整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 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新农合筹资水平、医疗服务能力、地方疾病谱变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时间间隔不宜过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严格按照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的调整制订原则调入新的药物品种;对循证医学证明无效或有严重不良反应、不符合药物经济学评价(或有性价比更高且安全适用的替代药品时)或市场不再能保证供应的药品应及时调出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 * 关于调整和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的意见 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调整和制订工作职责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的调整和制订工作。 省、市(地)级医疗机构临床、药品专家 医学科研机构专家学者 县级医疗机构相关专家 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负责人员 *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有效衔接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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