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医疗部分)2精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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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医疗部分)2精选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这一免责事由的规定是出于鼓励和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的需要。医学科学的发展必须以医务人员的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为前提,同时,由于医疗行业的高技性、高风险性和高未知性的特点,医务人员的诊疗上的探索与创新可能会成功,但也可能失败反而给患者身体带来新的损害。对此,不能以是否治愈来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具有过错。 告知形式 高度注意义务 告知签字顺位 近亲属:祖父母——孙,即直系三代 遵循:由内向外,与授权不冲突。 签字顺位:患者本人——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关系人。 条款解读---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本条明示医院的紧急救治义务:即患者的紧急救治权力。非紧急情况,医院不能擅自决定救治病人。另外需注意定语部分。 对负责人与授权的负责人的理解 医院授权决策制度的建立 本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主要是指患者不能表达意志,也无近亲属陪伴,又联系不到近亲属的情况,不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表示拒绝采取医疗措施的情况。 患方拒绝合理医疗行为的应对措施 进行二次告知,重新征求意见并记录 如果是患者本人做出明显不合理选择 原则上只能尊重患者的意见,但应详细记录 如果是患者的监护人做出的不合理选择 鉴于其违法在先,可以不听其意见 一般情况寻求司法介入,紧急情况决断处置 医院一切处置须以不与患方发生暴力冲突为前提 条款解读---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明示了处理流程。 紧急性加上知情权补足性,使医院行为具有免责行为。 病危通知书-医务科(总值班)-主管院长(带班领导)-院长(否则需要授权) 孕妇李丽云案例 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她的呼吸、心脏处于衰竭状态,胎心正常。(16:00) 孕妇心衰加剧,需要手术。院方立即准备好手术室,并叫来了麻醉师。 孕妇清醒状态下对剖腹产手术摇头,手指肖志军,示意听从肖志军意见。 家属拒绝,并在病历上签字“拒绝剖腹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 16:30) 拨打110,警察到现场证实关系,并急请神经科医生确认肖志军精神状态 医院启动高危孕产妇绿色通道,让患者免费入院 血氧骤降为52%。实施气管插管辅助呼吸,再与家属交代病情,家属拒签。 医院紧急上报北京市卫生系统各级领导 患者烦躁,意识不清,瞳孔对光反应迟钝。医生立即联系手术室,准备就地剖宫,家属拒绝并阻档。 彩超显示胎死宫内。 (18:24) 孕妇最终呼吸、循环衰竭,心跳停止( 19:25) 李丽云事件的反思 诊断、治疗方案——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患者本人知情同意——尽告知义务 患者授权委托——被授权人肖志军 被授权人进行书面意思表达(明确表达) 以上完成了最基本的 诊疗义务(但还不够!!!) 是否有资格代表患者行使权力? 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医院尽到紧急救助义务 对症治疗、合理治疗,贯穿整个诊疗过程 上报:分散风险 条款解读---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比较难确定的事项,是一个动态比较的东西,可操作性太大了,对医院十分的不利。 一种理解是:用同层次的医疗机构水平横向比较(专科?特色?区域发展?)。 判断当时的医疗水平,必要时可以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条款解读---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款解读---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院中:①诊断有怀疑,医院有进一检查的设备未查;②应该手术,且以前做过,这次没有做;③非本科病,未请其他专科会诊;④应建立的保障制度、行政管理出现真空或缺失;…… 院后:①出院医嘱交代简单,一种药吃到底;②注意事项不清(外固定等);③预见性不足,转院无陪同…… 操作:各司其职,谨守职责,充分交代,做好记录 本条是关于如何界定医务人员过错的规定。 医务人员的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故意容易理解。如何界定过失是本条的主要着眼点,“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体现了侵权法的重要概念,即注意义务。 这是界定过失的基准。 如果一个人能够合理的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对其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那么,一般情况下他应对可能受到其损害的人负有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就是应当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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