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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一般过错责任举要商业责任专家责任医疗责任精选

* 第二十八章 特殊侵权责任 案例:2010年9月20日,原告李严因腹部疼痛到被告医院就诊被收住院。入院后诊断慢性胆囊炎急发、胆囊结石。被告医院于2010年9月21日在全麻下为原告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由于被告医院违反手术操作规程,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原告术后出现全身皮肤、粘膜黄染,原告再次到被告医院求诊,被告医院在未做进一步检查的情况下,仅给予“胆石通”口服,症状无明显缓解。为求进一步治疗,原告又去了甘肃省人民医院。经检查,原告胆总管存一约1㎝缺损,上端存1枚金属夹,下端2枚金属夹,胆总管上端断端至左右肝管汇合处约0.5㎝,内径约0.4㎝,腹腔黄色积液达400ml。术后诊断:梗阻性黄疸、胆外胆总管部分缺失。差点要了原告性命的罪魁祸首原来是被告医院夹在胆总管上的3枚铁夹,3枚铁夹紧紧锁住胆总管,致使胆汁流通受阻,形成梗阻性黄疸,铁夹持续钳夹发力25天,造成胆总管破裂缺损。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因其医疗人身损害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80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鉴定费。 * 医疗损害责任 (二)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第二十八章 特殊侵权责任 1.违反一般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 ①在诊断、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负有一般告知义务,应告知患者的病情和应采取的医疗措施。 ②医疗机构因过错违反一般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不作为侵权的责任。 ③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 医疗损害责任 【例1】甲因患有严重的白血病,感到不适,前往乙医院诊断。诊断完毕,医生未告知甲病情(病历甲也看不懂),甲以为自己患的是感冒,宽心回去。一个月后,甲因白血病发作昏迷后送往另一家医院,因延误治疗达一个月之久,甲遂告不治。谁应当承担责任? 【例2】甲因感冒严重不适,前往乙医院诊断。医生丙见甲穿戴齐整,提着郭美美那样的包包,又念自己本月尚有8000元的任务尚未完成,就吓唬甲,谎称甲患的是白血病,需要立即住院治疗,预交住院费9000元。甲闻知后,精神极度痛苦,茶饭不思,心理身体迅速耗弱,奄奄一息。乙医院是否应承担责任? * 医疗损害责任 2.违反特殊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 ①在诊断、治疗过程中,若需要给患者进行特殊检查(如:穿刺)、特殊治疗(如:化疗;电击)和做手术,医务人员负有特殊告知义务。应告知医疗行为的风险(如:不良反应、并发症等)、替代方案、各自的优缺点,让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知情并自主确定,并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②医务人员未尽特殊告知义务,或未经患者书面同意即实施手术或者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因此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构成侵权(《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一款第二句和第二款)。 ③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 医疗损害责任 【例1】甲医院在给患者乙作白内障手术前,医生未告知乙手术并发症,事实上,即使告知,乙也会同意施行手术。结果,手术后,乙因并发症而失明。谁应承担责任? 【例2】甲医院在给患者乙作剖腹产的过程中,发现乙的子宫上有一恶性肿瘤,主治医生丙未经乙及其近亲属的同意,顺便将乙的子宫切除。谁应承担责任? * 医疗损害责任 3.医疗机构的紧急处置权。 ①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如:患者昏迷且不知其近亲属。又如:患者近亲属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侵权责任法》第56条)。 * 医疗损害责任 (三)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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