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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讲义第五讲精选
侵权责任法讲义;1 侵权责任法上的多数人侵权责任体系:
由二人以上实施侵权行为时产生的侵权责任。
(1)共同侵权行为:因为存在某种关联性,所以要为与自身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结果负连带责任的情况。
;狭义共同侵权行为
;
教唆帮助行为:教唆帮助行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
共同侵权行为的结构:
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行为人
教唆帮助行为:视为共同行为人
共同危险行为:加害人不明,承担连带责任。;
(2)竞合侵权行为:各自满足侵权责任成立要件的复数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的情况。
;
;2 多数人侵权责任的意义
第8-12条:多数人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
减轻被害人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明确在该种情况下加害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1,共同加害行为:加害行为一体型(数人实施了数个加害行为,虽然每个人进行的加害行为都不同,但是各个加害行为被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
1)主体为多数人
2)意思联络或行为关联
;(1) 主观说与客观说
? 主观说:具有共同过错的数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共同过错强调各个加害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具有共同追求的目标,相互意识到彼此的存在”,并且客观上为达到此目的而付出了共同的努力,即各自承担了有一定数量的、相互之间有一定联系的行为部分。
? 客观说:认为所谓“共同”加害,既包括主观的共同关联性(意思联络),也包括客观的共同关联性(行为关联),即虽然没有意思联络,但是导致了统一损害后果。
;例5
(1)AB两辆自行车由于双方骑车人的过失相撞,导致行人甲负伤。
(2)甲乙各自排泄污水,各自的排污量都不足以致丙的鱼死亡,因共同作用致鱼死亡。
(3)甲购买A公司的热水器和B公司的漏电保护器,在洗澡时触电身亡。经查,A公司的电热水器存在缺陷导致漏电,B公司的漏电保护器也存在缺陷。漏电时没有起到保护作用。
;评述:
客观说价值取向:
交通事故,公害,商品缺陷等现代侵权责任类型中的作用。
主观说价值取向:
共同侵权行为的归责基础在于行为人具有共同的主观上的可非难性,因此要为与自己没有直接关系的后果负连带责任。;(2) 我国法上的共同加害行为
因为存在11条、12条,且第八条条文没有限定“统一损害”,因此可以将我国法上的共同加害行为限定在主观共同说,也即要求具有意思联络的共同故意。;3)结果的统一性:
? 损害后果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被侵权人为同一主体,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为同一类型或相似类型,损害后果在法理上和事实上不具备独立性。
? 共同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 教唆帮助行为:
(1)法条结构
9条1款
9条2款
(2)教唆人、帮助人的主观要件:限于共同故意。
;3 共同危险行为:加害人不明型(在实施加害行为的数人中确实存在加害人,但是不知确切是谁的情况)
(1)概念: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实际造成他人损害,但不能确定该人是谁,因而由全体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与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的区别:
;(2)规范目的: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不明确的。只存在行为人从事的危险活动与损害之间的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因果关系。在此情形下,法律采取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的倒置。参与危险活动之人如果不能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就必须负担连带责任。
;4 竞合侵权行为:
损害一体型(11条)虽然存在多个加害行为,但是损害后果具有一体性,各个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程度的事实因果关系无法判明。
11条:每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发生。连带责任
;1 连带责任的对外效力: 债权人对各债务人的问题。
13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2 连带责任的对内效力:责任确定问题
14条: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大小的确定:排污案件中,以“原因力”的大小(污水的毒性及排放量)确定;
各自驾车相撞致被害人受伤时,以过失轻重为认定基准。
;(1)真正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区分
真正连带债务:绝对效力
不真正连带债务:
对于债务人之一发生的事项原则上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即其效力不及于其他人。例如,对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请求、免除、混用、时效的完成等对其他债务人概不发生效力。而在连带债务中,这些事项一般对其他债务人发生绝对效力。
适用:(如对一名债务人的时效中断时,对其他人的时效是否也中断)
;(2)我国法上的相关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
侵权法14条
按份责任:侵权法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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