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股票增减持相关规定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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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票增减持相关规定汇总表

PAGE6 / NUMPAGES6 增持相关规定交易所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年修订) (一)在一个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50%的相关股东,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持续满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相关股东,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且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深交所《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指引》(2015年)在 4.4.5 持股50%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自事实发生当日起至公司发布增持股份进展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4.4.8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国资委《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第九条 国有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受让的股份扣除所出让的股份的余额)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单位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减持相关规定证监会股权分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七条 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第三十九条 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减持新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文 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交易所上交所A.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协议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B.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深交所与上交所相同国资委《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第十条 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内部决策后,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应当同时将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该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公开披露文件中应当注明,本次股份拟协议转让事项须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国有股东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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