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信托方式解决职工持股问题的法律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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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信托方式解决职工持股问题的法律思考

运用信托方式解决职工持股问题的法律思考 ――TCL集团职工持股信托方案评析 (Comments and analysis on the scheme of trust for shareholding by employees of TCL Group--legal study on the means of trust for solving the problem of shareholding by employees) 论文摘要:TCL集团的职工持股改革方案,本质上属于民事信托、消极信托。消极信托违背信托法律制度的内在价值和基本功能,实践中应予以禁止。在我国目前信托观念不充分、信托制度不完备的环境下,民事信托不足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而通过对营业信托的有效监管,可以将职工持股的社会风险控制在最低的程度。因此,应限制民事信托在职工持股中的运用,积极鼓励以营业信托的方式解决职工持股问题。 主题词: TCL集团 信托制度 职工持股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集团”或“公司”)于2004年1月在国内完成A股发行上市,这是国内首例运用信托方式实现职工持股并成功上市的公司。在上市过程中,TCL集团对其职工持股信托方案几经修改,但从修改的脉络中,我们不难看出国内经济和法律界有关人士对《信托法》理解的种种误区。我国这样一个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引入英美法的信托制度,必然要面对与固有法律文化和经济运行机制的种种冲突。为了有效运用信托法律制度解决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一些棘手问题,这些冲突必须克服,误区必须澄清,否则将会严重阻碍“信托”这一凝聚了几个世纪以来各国法律人智慧的法律工具在实践中的推广运用。本文拟从分析TCL集团职工持股信托的实例入手,以期澄清认识中存在的一些阻碍信托运用的误区。 一、事件概况 TCL集团之前身为TCL集团有限公司,系由广东省惠州市政府控股的拥有家电、信息、通讯、电工四大产业的特大型国有公司。自1997年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以来,经惠州市政府批准,公司建立了员工持股制度。先后以奖金折股、业绩奖励转股、管理层人员和技术骨干现金增资、市政府因员工出资而配发股份等形式实现职工持股,至2001年12月,参与持股制度的员工达到3520人,由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代表其持有占TCL集团注册资本23.14%的股权。其后,历经几次股权转让和受让,截至2002年2月9日,工会工作委员会仍为1300余名员工利益共持有TCL集团14.79%的股权。 由于工会代员工持股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存在较大的权属纠纷隐患,且依据工会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工会作为持股主体的法律地位有待重新认识。中国证监会也曾明确规定,对存在工会持股的公司,暂不受理其发行申请。为了妥善解决职工持股问题,公司拟对原有员工持股制度进行规范,规范的基本思路是:以《信托法》为依据,用信托制度将公司原有员工持股制度规范为员工受益制度。具体讲,即由工会作为委托人,以其持有的14.79%的股权为信托财产,以原有员工持股制度的参与人为受益人,以委托人和受益人共同信赖的自然人杨利为受托人设立信托。原持股员工转化为信托受益人,其股权份额转为信托中的按份受益权。2002年2月8日,工会和杨利签署《民事信托合同》,并于其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过户至杨利名下。2002年5月16日,TCL集团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登记手续。 TCL集团整体上市的申请材料报送至中国证监会后,遭遇到监管部门对其以信托方式实现职工受益制度的多种置疑。对于这些置疑,TCL集团两次修正和调整了原信托方案。首先是工会和受托人杨利于2002年11月签署《民事信托合同补充协议》,并制订了《员工受益权制度管理办法》,从而建立了信托财产管理中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机制和对信托事务处理的监督机制。其次是于2003年10月彻底调整了原信托方案,工会与原受托人杨利签署了《关于终止信托的协议》(下称《终止协议》),根据《终止协议》,原信托终止,信托股权转由工会持有,并根据工会的决议转移给受益人。2003年10月14日,工会召开会议,同意接受原信托受益人(作为委托人)之委托,工会以信托方式受托持有该14.79%的股权。同日工会了签署新的《民事信托合同》,原信托受益人以签署确认函的方式同意作为委托人与工会建立新的信托法律关系,原信托受益人成为新信托受益人。同时,工会还与国信证券有限公司(下简称“国信证券”)签署了《信托财产委托资产管理合同》,根据新《民事信托合同》和《信托财产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之约定,工会作为受托人仅作为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和法定信息披露中的信托财产名义持有人,其他职责均委托国信证券行使;建立员工受益计划管理委员会对信托事务进行核查与监督,确保受托人及其代理人忠实履行信托合同的职责和义务;国信证券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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