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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秋机械员岗位培训选编

2016年秋机械员岗位培训岗位知识与专业技能一 建筑机械管理相关法规、规范(一)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1 特种机械设备租赁管理——P2《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对建筑机械租赁,作了如下规定: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作出了如下规定::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检验合格证明。: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货值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1)、(2)、(3)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包括:(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2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筑机械使用,作出了如下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钱,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作出了如下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改设备的显著位置。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应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顶升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组织验收合格之后方可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向安装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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