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案例大数据报告精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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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案例大数据报告精选

保理案例大数据报告 | iCourt来源:林思明杨超付迪日期:2016-01-18保理案例大数据报告作者:林思明杨超付迪单位:盈科保理律师团队微信公众号:factoringlaw最近的几年,保理合同纠纷频发,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没有关于保理的直接立法,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因此各地法院在审理保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于保理的理解不尽相同,盈科保理律师团队收集整理了近1000个保理的合同纠纷,从中挑选了238个较为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针对不同的争议焦点进行总结,分析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审判要点,进而倒推保理商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从而形成了盈科保理律师团队的研究成果,应用于为客户进行风险管理的法律服务实践中。小贴士:点击图片即可放大观看一保理案件数据分析(一)保理案件数量增长趋势我国第一起保理纠纷产生于1996年,是云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诉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保理合同纠纷案(案号:(1996)昆法经初字第75号)。从2012年开始,保理纠纷数量不断增长,并且有继续增长的趋势。(二)保理案件地域分布从表中可看出,保理纠纷的主要发生地集中在浙江、江苏、上海、广东这四个省份,其中浙江省发生的保理纠纷数量以77例为最。(三)保理案件程序特征1.一审原告情况在238个案例中,一审案件198个,二审案件39个,再审案件1个。全部保理案件中,87.4%的一审诉讼程序系银行启动,占绝大部分。而保理商作为一审原告的案件中,国有四大银行占了银行保理纠纷的68.2%。2.一审被告情况3.一审裁判结果(四)保理案件的纠纷产生原因在对案件的纠纷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时,占据56%的情形为买方不付款或卖方不回购。而其他的纠纷产生原因共计108个,因较为分散而且每个案件的纠纷产生原因不止一个,所以单独列出。在其他的纠纷产生原因中占具较大比例的为管辖权争议、买卖双方虚假交易和伪造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五)卖方行业分析在统计研究的238个案例中,保理商的主要客户群遍布制造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能源业等领域,其中,从事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的卖方数量最多,比例达到37.4%和23.1%。(六)保理案件中的设立担保分析在统计研究的238个案例中,未设定任何担保的案件有43个,占18%,而在有担保案件中大部分采用了连带保证和抵押的担保形式,并且大部分案件同时设立了几种担保方式。二保理案件重点问题分析(一)案由的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并没有涉及保理合同纠纷,通过对近几年几百个涉保理纠纷的案件进行研究发现,不同的法院对案由的确定有不同的观点。而法院对保理合同性质的界定,因大部分案件发生时相关规定并未出台,不能在法律层面上得到支持,所以不同法院也会有不同的意见,当然这也与有些案件中当事人所签署保理合同并不具有典型的保理业务条款及未完全依照保理业务流程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中指出: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另外,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保理合同在我国并没有直接案由的规定,法院对于案由的确定,基本有以下几种思路。其中法院主流观点是把保理合同案件的案由界定为金融合同借款纠纷。1.案由确定为金融合同借款纠纷案例(2012)杭西商初字第751号中,银行与应收账款债权人签订了保理合同,并由担保方提供最高额保证。应收账款到期后,债务人未付款,债权人不进行回购。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担保方答辩时认为银行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不是基于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本案中不存在金融借款合同,而是保理业务合同,法律上很难界定合同性质。现银行就金融借款关系和债权转让关系一并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为: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债权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是指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因向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银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从以上有关保理业务的定义及性质可知,保理业务系金融业务的一种,因此本案案由确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并无不妥,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规定。2.案由确定为合同纠纷案例(2014)赣民二终字第32号中,上诉人提起上诉时称:原审法院没有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准确确定案由,未能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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